webwxgetmsgimg_副本.jpg
江苏公检法联合发文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
2019-06-19 07:11:00  来源:现代快报  
1
听新闻

  6月18日,江苏省检察院发布消息称,为加强全省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依法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刘遥

  民间借贷与“高利贷”怎么区分

  《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出借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借贷”协议、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民间借贷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基于真实意愿的直接资金融通行为,出借人出借款项的目的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收益。“高利贷”是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以获取超过法定利率红线的高额利息为目的而出借款项的行为。

  民间借贷、“高利贷”与“套路贷”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高利贷”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形成,借款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对借款本金之外的利息部分金额是明知的。

  “套路贷”通常披着民间借贷外衣,作案手法隐蔽,事实难以认定。

  常见五种“套路”,你知道吗

  司法实践中,“套路贷”违法犯罪常见“套路”包括但不限于五种情形。具体包括,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恶意垒高“债务”数额;“套路”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通过各种方式非法讨债等。

  《意见》还就每一种套路列举了常见的操作手法。

  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 常见操作是:放贷人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借款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

  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的手法包括,放贷人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借款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采取各种方式将全部或部分资金收回; 放贷人出借款项未实际交付,但通过迫使借款人出具收条、让借款人捧着现金拍照等方式制造款项以现金交付的假象;

  恶意垒高“债务”数额的常见手法有, 放贷人在借款人还款后不出具凭证、不归还借据,并以借据再次主张“权利”; 放贷人故意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恶意制造借款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收取高额违约金。

  “套路”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手法有, 放贷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安排关联关系人提供“过桥资金”为借款人“偿还借款”,并诱使或迫使借款人让他人为“过桥资金”提供担保,将“债务”恶意转嫁给担保人。

  通过各种方式非法讨债包括,放贷人以暴力或者“软暴力”方式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特定关系人讨债。

  《意见》还指出,各基层法院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一次。确定放贷人名录后,经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汇总后报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当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中有公职人员的,应当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疑似名录仅供相关单位内部掌握,不对外公示。

标签:南京;借款人;套路
责编:缪钦 崔欣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