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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消解“路怒”
2019-03-29 07:2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陈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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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由路怒驾驶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南京工业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分析媒体公开报道的245起路怒事件发现,81%的路怒事件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发生,高速公路范围内的占比16%。随意变道、加塞、远光族、堵车、绿灯起步慢、随意停车、跨线行驶、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电动车行人闯红灯等很多行为都会引起路怒。

  据分析,47%的路怒事件发生在私家车驾驶人之间,12%发生在私家车驾驶人与公交车驾驶人之间。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陈尧认为,与公交车相关的路怒案例虽然占比较低,但作为公共出行工具,一旦发生事故,将给乘客、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带来危害。

  在245起路怒案例中,有126起案例提及路怒事件的处理方式及涉事人员所受到的处罚。其中,32起案例中涉事人员双方均受到相应处罚,其余94起案例中仅一方涉事人员受到处罚。寻衅滋事罪为出现频次最高的罪名,其次分别为故意伤害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关于开‘斗气车’的处罚条款,交警以往只能通过调取监控对其中涉及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南京交警相关负责人说,自获得部分治安管理处罚权后,南京交警加强精细化管理,对以前一些“情形恶劣却违法成本低”的违法行为进行梳理,适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开“斗气车”行为就在其中。

  南京交警相关负责人表示,开斗气车的驾驶员具有主观上的恶意,且他们在别车时,完全能够预见到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属于无事生非,符合法律对“寻衅滋事”的认定,故以“寻衅滋事”定性该类行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目前很多路怒行为在法律上也缺乏明确的处罚规定。”南工大交通运输工程学院院长助理王卫杰建议,适当增加社会对攻击性驾驶行为的处罚程度,通过相关的交通法规抑制驾驶员做出攻击性行为的心理倾向,实现对这种行为的外部控制。“路怒本质上是对失控的恐慌,最终产生自我行为的失控。”南京审计大学心理学副教授周丽芳认为,愤怒情绪本身不会对别人和社会造成伤害,但是不受调节的行为则极易诱发安全隐患。

  记者 陈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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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戴凌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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