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5月17日讯 (通讯员 俞瑶 记者 于英杰)李某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结果中暑晕厥导致残疾。日前,常熟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致残而引起的人身赔偿纠纷,李某最终获赔52万元。
2016年5月,李某经同乡介绍到常熟一个项目工程参与木工工作,同年7月24日15时许,李某在工地分包区域工作时突然晕厥,呼吸急促,浑身发烫,当即被老乡宋某送至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李某重度中暑并有中暑后遗症,经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智能减退构成八级伤残,因中暑遗留非肢体瘫运动障碍构成四级残疾,综合评定为四级伤残。李某经治疗好转后转入护理院接受护理。2018年1月5日,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9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所在的工作区域由一家劳务公司承包,该公司确认,事发当天李某从事的工作属于该公司劳务的分包范围。事发之后,劳务公司为李某垫付了住院及出院后的护理院费用。根据气象资料显示,事发当天15-16时,监测气温分别为38.1℃和38.3℃,均超过了高温标准。在法官多次调解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劳务公司赔偿李某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