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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辱骂法官被罚”引发法学界争议 法律专家刘克希:批评监督和辱骂是两回事

来源:中国江苏网-扬子晚报   作者:宋南飞   2017-09-13 08:51:00

  中国江苏网9月13日讯 南京一律师因在诉状中用“垃圾”、“狗屎”等字眼,被法院罚款5万元。紫牛新闻昨天报道这件事后,引起了北大法学教授何兵的关注。何兵认为,国家机关作为公法人并不享有名誉权,公民有权批评,这种批评并没有对错之分。而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立法发展研究所所长刘克希并不完全认同何兵的观点。

  紫牛新闻记者宋南飞

  北大教授何兵:

  国家机关无名誉权

  昨天,北大法学教授何兵在微博上就秦淮法院处罚律师一事发表个人观点认为,民法赋予民事法人的权利,作为公法人的国家机关,并不当然享有。国家机关不得在享有公权力的同时,主张自己享有与民事法人平等的、民法上的私权。因此,国家机关没有名誉权。认为国家机关有名誉权,将实质性地废除宪法41条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必然推导出人民只能正确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一旦错误批评,轻则民事赔偿治之,重则以罚款甚至侮辱诽谤罪治之。

  何兵举例说,比如民事法人可以享有专利权、商标权,而机关法人,不享有这一权利。将机关法人混同于民事法人,就无法解释,当国家造成他人伤害的,为什么不适用侵权责任法,而适用国家赔偿法?更无法解释国家机关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为什么不按照故意或过失杀害或伤害他人论罪,而以滥用职权论罪?

  刘克希:

  民法从未排除过国家机关的名誉权

  对何兵的观点,刘克希并不完全认同。“何兵教授说宪法保护公民的批评、建议等权利,并不分对错,这是对的。因为每个人的受教育程度、认识水平有差别,对事情的认识存在差异,即使批评错了也不用承担责任。”刘克希认为,但此案中封先生在上诉状中的言论,已经不是批评错了的问题了,“‘垃圾’、‘狗屎’这样的字眼,能说是批评吗?这是侮辱,是诽谤。一名法官‘一年判了三百多个冤假错案’,这可能吗?一年才两百多个工作日。批评和侮辱、诽谤性质是不同的,二者是有界限的。”

  在厘清批评与侮辱、诽谤的前提下,刘克希对法院是否享有名誉权也进行了阐述。刘克希认为,就我国的民法规定来看,从来都没有把国家机关享有民事权利,包括名誉权等权利排除在外。“公权力”和“权利”是两个完全“不碰头”的概念。法院在进行庭审、判决、裁定等工作时,行使的是“公权力”,而如果法院盖办公楼,和建筑公司签建筑工程合同,或者采购桌椅电脑,和供货商签供货合同,这时法院和建筑公司、供货商就是平等民事主体:如果电脑质量有问题,法院可以告供货商;如果法院拖欠工程款,则建筑公司可以告法院。

  “同样的,如果有人肆意辱骂法院,法院是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的,这和‘权力’没有关系,这是两个完全性质不同的概念。”刘克希说。

  记者了解到,现实中确有国家机关打名誉权官司胜诉的案例。如,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诉《南方都市报》侵犯名誉权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诉《民主与法制》杂志侵犯名誉权案。

  “律师更应该自律”

  “我学习法律近四十年,法律界的怪异奇葩现象见过不少,但这次的例子是我见过最极端的。”刘克希说,他对此坚决反对。“我觉得难以置信,这与律师的身份相去太远。”刘克希认为,以法律为职业的人,更当严格自律。

  “还是那句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介平民也好,当官的也好,律师也好,违法了,该受何种处罚就要受何种处罚。绝对不应该因为其有某种身份就可以逍遥法外。”刘克希表示,法官、检察官、律师,是一个法律共同体,法治进步需要大家共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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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