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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苹果”,恶作剧引发冷思考

来源:中国江苏网-新华日报   作者:顾敏   2017-09-12 07:41:00

  “天价苹果”,恶作剧引发冷思考

  防止司法网拍遭恶意竞拍须堵法律漏洞

  上周末,起拍价100元的一部二手“苹果”手机,竟在阿里巴巴旗下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出27万元的“天价”。参与这起司法拍卖“恶作剧”的两名恶意竞拍人虽已被法院罚款,但由此引发的争议不断发酵。法官和法学专家一致认为,防止司法网拍遭遇恶意竞拍,亟待填补法律漏洞。

  二手“苹果”机拍出“天价”

  全新的128GB玫瑰金色iPhone7市场价格为6188元,二手交易价格在3000元左右。但在9月7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组织的这场司法网拍中,同款二手iPhone7上拍仅11分钟,就从100元飙升至1万元,随后价格一路攀升。拍卖原定于8日10时结束,当日上午9时起,价格又开始一路飙升:10时,突破10万元;11时40分,突破20万元;12时,突破25万元……12时31分,经过708次出价、377次延时,拍卖最终以27.055万元成交,吸引超过33万次围观。

  竞买过程中,多个竞买人多次出价,其中,多次加价幅度超1万元。车某某参与竞价两次,并最终以27万元的价格拍得该手机。另一名竞买人刘某某异常活跃,共参与竞价124次,其中进入延时后加价123次,4次单次加价超过1000元。

  为什么这么多人愿意花明显高于市场的高价参与竞买?“估计不少人是抱着玩一玩的心态凑热闹。”阿里巴巴旗下拍卖平台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按照相关规定,拍下不付款,会罚没保证金。“这场拍卖的保证金只有20元,对于这点损失很多人并不介意。”

  这样的司法拍卖奇景已非个例。另一部由秦淮区法院组织拍卖的二手iPhone6起拍价100元,吸引13万次围观,995人报名参与竞拍,经过51次出价,最后以6500元成交,远超市场价。9月10日,由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上拍的二手OPPO手机,也从200元的起拍价飙升至4.404万元的高价,吸引3万次围观。

  两人恶意竞拍被处罚款

  发现拍卖价格被异常拉高,秦淮区法院很快展开调查,并于9日晚向社会通报事件查处进展。

  法院称,9月8日17时许,远在外地的车某某主动赶到法院说明情况,明确拒绝按拍卖成交价付款,并称自己最终出价是因误看价格。而刘某某在法院传唤后承认是出于“开玩笑”的心理参与竞拍,并没有以极高价格购买二手手机的意愿。

  法院认为,车某某、刘某某等在司法拍卖网页有明确提示、知晓网络司法拍卖操作流程和规则情况下,没有真实购买意愿而恶意竞价,其行为严重干扰司法拍卖秩序,对法院正常处置被执行人财产造成妨碍,并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考虑到车某某、刘某某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对自己参与非正常竞价、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表示悔过,认错态度较好,法院决定对车某某处以1万元罚款,对刘某某处以2万元罚款。

  “司法拍卖不是‘娱乐’,权利行使不能任性。”法院提醒,在参与司法拍卖前,务必详细了解相关规则。对于没有购买意愿,或明知资金不足,无力支付拍卖款,仍与他人激烈竞价、恶意抬高价格,阻止他人正常竞买,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法院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法院还将继续对其他恶意竞拍的人员进行调查,并根据行为人的过错与态度依法处罚。

  恶意竞拍暴露法律漏洞

  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除了一些需要放在专门机构进行拍卖的特殊标的物,全省绝大多数执行标的物都已放在阿里巴巴旗下拍卖平台上拍卖。去年全省三级法院共上网拍品2.2万余件,进行网络拍卖55563次,成交金额351.33亿元,网上围观人次累计超过1.76亿。今年1-8月,已上网拍品17645件,同比上升31.99%,网拍25605次,网拍成交金额达357.27亿元,同比上升109.84%。

  一位资深执行法官介绍,近几年随着执行力度不断加大,手机、电器、首饰等小额拍品的数量越来越多。“这些小额拍品由于保证金低,极容易遭遇恶意竞拍。”今年1月施行的司法网拍的相关司法解释,仅提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未明确悔拍后买受人的赔偿责任。他坦言,“天价”苹果事件出来以后,对于恶意竞买人如何处罚、罚多少,是否该让其“补差价”等问题,在法官群里争论不一。

  此次处罚,秦淮区法院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访中,法学专家普遍认可恶意悔拍必须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并且这个责任不能仅限于没收保证金。“在严肃的司法拍卖中‘开玩笑’,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的一种破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说,恶意竞拍和不配合法院查封、冻结财产等行为本质相同,都是妨碍公权力行使,尽管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法院依据民诉法作出处罚也合情理,“这对恶意竞买人有震慑作用,也是对社会公众的一次普法。”

  2005年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明确,买受人反悔违约,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需由原买受人补齐。那么,司法拍卖是否可以沿用上述规定,让悔拍人“补差价”,关于这点争议最大。

  部分法官认为,可沿用2005年的相关规定,但“可以”责令补齐差价,即法院有裁量权,哪些情况“应当”补差价还需明确。李建明则认为,就此次事件来看,如果第二次拍卖成功,这个差价也将是“天价”。“要求恶意竞买人承担这个差价,在法理上显然不太公平,毕竟拍品确实不值那么多钱。”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说,“恶搞”司法网拍,暴露出司法拍卖相关法律制度上的漏洞,建议司法解释增加相关规定,在过失悔约和故意悔约上进行严格区分,明确构成扰乱司法拍卖行为的,适用民诉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给予司法拘留、罚款等处罚。“人民法院司法处罚权力属于公权力,在行使时,应谨慎行使,合法性和比例原则均应遵守。”

  本报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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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