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江苏 > 社会大观 > 正文

0

虎丘法院审理“零口供”抢劫案

来源:中国江苏网-新华日报   2017-08-11 06:56:00
本报讯没有监控视频,没有现场生物检材,被告人“零口供”不认罪,可被害人却一口咬定就是被告人作案,最终,法院通过人脸辨认、声线辨认、现场还原等多种方式确认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10日,苏州市虎丘法院通报了一起颇有争议的“零口供”抢劫案件。2016年3月,孙某在其居住的小区楼道里被一男子尾随抢劫,男子抢走她的钱物和手机后逃走。担心男子返回报复,孙某第二天白天才走进派出所报警。

  中国江苏网8月11日讯  没有监控视频,没有现场生物检材,被告人“零口供”不认罪,可被害人却一口咬定就是被告人作案,最终,法院通过人脸辨认、声线辨认、现场还原等多种方式确认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10日,苏州市虎丘法院通报了一起颇有争议的“零口供”抢劫案件。

  2016年3月,孙某在其居住的小区楼道里被一男子尾随抢劫,男子抢走她的钱物和手机后逃走。担心男子返回报复,孙某第二天白天才走进派出所报警。案发时,孙某偷偷记下了男子的体貌特征,根据她的描述,警方排查后很快将目标锁定赵某,并从赵某租住地找到了孙某的手机。但赵某称,手机是从路边一陌生中年女子处购买的,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因为案发楼道没有监控录像,也没有留下其他生物检材,为了排除合理怀疑,补强证据链,公安和检察院先后让孙某对赵某进行人脸辨认、声线辨认。即使隔着门、混在好几个河南小伙声音里,赵某的“不要动,动就掐死你!”这句话还是一下子被孙某辨认了出来。人脸辨认时,孙某也一眼就从一排人中指认出了赵某。同时,检察员还到现场做侦查实验,以确认当时情况下,孙某是否能有条件看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赵某的手机定位及工作记录也证实,其所说的购买手机的时间、地点与事实不符。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确实缺少一般案件所需要的物证以及被告人口供,但一系列证据、实验都指向赵某,可形成证据锁链,证实其犯罪事实。最终虎丘区法院一审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赵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孟 旭 寿晓婷 龚 雷)

标签:虎丘;抢劫案;赵某;孙某;口供;法院;辨认;手机;检材;被告人

责任编辑: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