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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游戏机”掩人耳目吸引人气 两老板因设赌博机获刑

来源:中国江苏网-扬子晚报   作者:张建波   2017-08-02 10:42:00

  以“游戏机”为说辞,自以为可以蒙混过关,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换来的是牢狱之灾。张某等2人为招徕生意,在桌球室放置赌博机,还借口“游戏机”,最终难逃法网。记者8月1日获悉,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定两被告涉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2016年4月,张某和顾某在无锡市惠山区合伙开了一家桌球室。为吸引人气,两人在桌球室的二楼设了一间游戏室,购置了两台大型的“游戏机”,设置有16个机位,并雇用徐某等人在游戏室内工作。很快,桌球室内顾客就络绎不绝。

  2016年7月,公安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该桌球室内有赌博机,立即前往查处,当场查获16台赌博机,抓获被告人徐某。随后,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某,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顾某。张某、顾某交代了在桌球室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雇用徐某等人在赌博机室内负责收款上分等工作的事实。2016年4月至7月,张某、顾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徐某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经公安部门认定,上述“游戏机”内有上分、博赔率功能,均为赌博机。案破后,被告人张某、顾某、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元、26000元、17000元。

  最终,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及涉案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文化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经营活动的通知》规定,具有上分、退分功能的游戏机,均认定为赌博机。承办法官蒋丽娜提醒,游戏娱乐场所经营者,不要为了营利而铤而走险,用所谓的“游戏机”掩人耳目,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同样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本报记者 张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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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