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江苏 > 社会大观 > 正文

0

借条上乱签名后果很严重! “见证人”变“担保人”被诉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中国江苏网-扬子晚报   作者:张建波   2017-08-02 10:35:00

  借条上签名,带来的后果令你想不到,可能很严重!记者8月1日从惠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小王就因为“担保人”的身份,被诉求承担连带责任,要求连带偿还欠债。本报记者张建波

  A “见证人”、“担保人”相关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2014年7月,经小王介绍,小李向小孙借款20万元。同时,小李向小孙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小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用于资金周转,于8月8日还清,利息月2.5%。该借条下方另有“担保人:小王”字样。2014年8月至10月,小李共向小孙支付13000元,此后再也没有给过钱,小孙遂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和利息,小王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的连带保证责任。对此,被告小王认为自己只是“见证人”,而非担保人。实际上,“见证人”、“担保人”,相关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经法院合法传唤,小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被告小王则辩称:小李已经归还了本金13000元,应予以扣除;小孙提供的借条中的自己并非担保人,而是见证人。自己在签字前并没有“担保人”三个字,且“担保人”并非小李所写。

  庭审中,小孙陈述借条上所有内容在同一时间形成,是在自己办公室内书写的,除了小王的落款签字外,其余内容均由小李书写,事后无任何添加。小王则陈述借条上“小王”由其所写,“担保人”三个字既非小李所写,也非自己所写,并且晚于借条的书写时间,其余的内容均是小李所写。应小王的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借条上“担保人”三字是否小李所书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检材上“担保人”笔迹不是小李书写。

  B 借条上签字有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小李结欠小孙借款20万元,有借条在卷佐证,法院予以认定。双方对小王是否是该债务的担保人存在争议。小孙坚持认为在小王的签名前由小李书写了“担保人”三个字,但小王认为“担保人”三字非小李书写。经鉴定,“担保人”笔迹非小李书写,故小孙所作的小李书写“担保人”三个字的陈述不符合事实,小孙主张小王系债务的担保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小李已归还的款项,是认定归还的借款利息还是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小李已支付的款项应优先抵充利息。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现小孙自愿调整为年利率24%,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年息24%计算,利息远远高于13000元,因此小李偿还的13000元属于利息。据此,法院判决:小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归还小孙借款2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驳回小孙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沈泽全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借条上签名的小王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经过鉴定,借条上“担保人”字样并非小李所写,且是后来添加的,因此认定小王为担保人没有事实依据。沈法官提醒,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高发,借贷时一般都要书写借条作为凭证。在借条上签字的人一般有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若签字人在签字时未注明其在借款中的身份,往往会被错误解读。尤其是作为见证人,一定要在你的签名前面加上“见证人”三个字,表明自己见证人的身份,否则一不留神就会被当作共同借款人或者借款保证人而与出借人对质法庭,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标签:

责任编辑:苗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