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一小学生被两同学踢伤下体
学生意外伤害既要加强预防,也要合法维权。
南京江宁一小学二年级学生浩浩(化名),被两名同学将其下体踢伤。孩子在学校受伤,父母该怎么办? 晨报记者调查发现,这几年,发生在校园内的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屡见报端,应引起家长和学校的重视。
[事发]
7岁小学生被同学踢伤下体
见到南京江宁某小学二年级7岁学生浩浩时,他因下体外皮撕裂伤做手术刚出院,伤口未痊愈,走路时还不自如。
一旁的浩浩母亲朱女士心疼不已,“孩子吃了不少苦头,刚受伤时,疼得浑身是汗。到医院医生为他的下体清创时,孩子疼得直叫。”朱女士边说,边拿出一段浩浩在医院检查的视频。4月20日下午,浩浩下体受伤时在南京儿童医院,医生正在为他的下体清创,画面中疼得哭喊的男孩正是浩浩。原来,当天中午,朱女士接到浩浩小学老师的电话,说儿子浩浩在学校受了伤。
“我接到孩子的时候,孩子浑身在发抖,脸色是苍白的,我以为是被踢伤了,后来我把小孩带走的时候,在车上,发现小孩内裤上全是血。”朱女士对记者说。
据浩浩回忆说,当天中午吃饭时,他去卫生间洗手,在走廊上,遇到一男一女两个正在做游戏的同学,其中一个孩子问他是不是3岁,他回答说不是,男生就上来踢他了,第一脚踢在他的下腹部,第二脚踢在他的下体,他当时很疼,但没有倒下来。这时那个女孩又上来了,踢中他的下体,他疼得立即就倒了下来。
浩浩的母亲说,孩子当时疼痛难忍,全身颤抖,冷汗湿透了上衣,午饭也没吃,一直趴在座位上哭。一个小时后,老师发现,给家长打了电话,让她接孩子去医院。朱女士将浩浩带到儿童医院,“医生说,这是外伤,外力导致的撕裂伤,伤口有约1厘米长,小孩下体本来就不大,1厘米已经是很长的口子了。”
[家长]
希望踢人的学生家长担责
在医生要求下,浩浩在儿童医院做了手术,直到前几天才出院,目前仍在家中休养。浩浩的父母说,事情发生后,学校负责人虽然和他们联系过多次,打孩子的两同学家长,女孩的家长给了他们5000元医疗费,另一个孩子的家长只答应积极处理。而学校说是孩子在打饭时插队引起纠纷,随后导致了伤害事件的发生。
浩浩的父母表示,浩浩今年还不满八周岁,学校在监管方面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他们向媒体反映,就是希望踢伤孩子的两同学家长担责,并希望学校引起足够重视,拿出相关整改和安全措施,确保孩子在校期间的安全。
[校方]
我们要杜绝意外伤害再发生
浩浩的母亲告诉记者,在前天的班会上,老师竟然说浩浩受伤是他在打饭时插队导致的。“插队是什么意思呢?说是我们孩子很调皮,因为插队互相打闹,被人家打伤了,学校是没有什么责任的,方向就是朝这方面引的,回避了学校存在的任何问题,也没有让其他家长引起足够的警示。”浩浩的母亲说。
对此,浩浩所在小学的于校长说,“我觉得我们通过学校的安保办和班主任,把这个事情经过跟家长们说明一下,同时在会上明确告诉家长,希望吸取教训,学校和老师加强细致的工作,杜绝意外伤害的发生,同时也希望家长配合学校,在家里教育孩子,既不要伤害别人,也要保护自己,这是我们的初衷。”
[追问]
校园意外伤害该由谁买单?
法律界人士表示,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到的侵权伤害,教育机构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还要看未成年人是十周岁以上还是十周岁以下。
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蒋俊介绍说,如果满十周岁,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的侵权,教育机构要承担过错责任,受到伤害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要能够举证教育机构确实疏于管理,教育机构才承担责任;不满十周岁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学校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过错推定。什么是过错推定呢,就是先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教育机构必须证明确实尽到了管理责任,才能推脱自己的责任。
蒋律师认为,就本案来看,侵权人已经明确,那么主要由侵权的两个孩子家长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方无力赔偿,那么学校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学生意外伤害 预防和维权都要抓
■记者手记
这几年,发生在校园的意外伤害事故屡见报端,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也随之呈上升趋势。
对家长来说,要重视学生安全意识的培养,引导孩子认识一些危险行为有可能造成的后果,逐渐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对学校来说,要建立有效的教育体系,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采取个性化的分层教育,使学生在体验中学会绷紧“安全弦”;对社会来说,要以建立完善的保险机制为基础,给予学生身心权益的保障。同时,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在积极救治孩子的同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便于事后的纠纷处理。
交汇点南京晨报记者 卢斌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