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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不提供免费餐具将受罚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肖姗   2017-03-29 11:23:00

  经营者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餐馆只提供消毒餐具不提供免费餐具将受罚;未消费的预付卡除了全额退款还要支付利息。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拟对以上内容作出规定。

  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最高可罚50万元

  为了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草案修改稿明确:“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和具体规则,并经消费者同意。但法律、法规要求登记消费者信息的除外。”

  未经消费者同意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收集消费者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的;未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致使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或者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户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单张不得超1000元

  充值了上万元的美容卡,结果老板跑路了;办了几千元的健身卡没用几次店关门了。如今,卷款逃逸已成为预付卡消费中最突出的问题。

  对此,草案修改稿中增加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并增加了退还利息的内容,“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或者约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餐馆应同时提供免费和消毒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在餐馆吃饭,商家总会在桌上摆出几套消毒餐具,每套收费一两元。对此,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餐饮业不合理收费现象时有发生,需要加以规制。

  因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款:“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数量、规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同时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该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未经显著方式明示收取费用或者未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未满16周岁不能单独住旅馆

  今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不能随心所欲地住旅馆、租房屋了。昨天,《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其中新增了关于未成年人住旅馆、租房屋的具体要求。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安全,根据我省实际,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旅馆住宿时,应当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的要求。同时,增加一条规定:“没有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房屋出租者不得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如果旅馆业经营者接纳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住宿,未按照规定联系或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有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房屋出租者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腊生介绍,借鉴国际经验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不力,致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者放任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通知其接受家长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负责实施家长教育。”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

  近亲属可查阅患者病历资料

  昨天,记者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获悉,为了保障患者及其近亲属的权利,根据《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近亲属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

  草案修改稿明确“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患方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选择自行协商、申请调解、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过程中,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为了保障患者及其近亲属的权利,草案修改稿明确“患者死亡或者无法自主表达意愿的,其近亲属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规定“患方要求开列复制病历资料清单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列清单”,同时明确“对同一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一般只对患方提供一次复制服务”。

  本组撰稿本报记者 肖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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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