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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金额超过2万元 公立医院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来源:南京晨报   作者:仲永   2017-03-29 08:28:00

  28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会议二审。与草案相比,修改稿对纠纷解决途径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条例(修改稿)》第三十三条明确“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患方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选择自行协商、申请调解、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在索赔金额方面,《条例(修改稿)》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除了明确“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外,还规定患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同时,《条例(修改稿)》第三十七条还明确,“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患方可以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医患双方可以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记者注意到,修改稿充分支持了患者近亲属的知情权。患者死亡或在无法自主表达意愿的,其近亲属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同时还明确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方人员在场。

  此外,《条例(修改稿)》还对遗体的处置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遗体在病房、监护室等诊疗场所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在太平间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患方违反遗体处置规定,不听劝告的,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可以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

  如果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由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患双方可以邀请法医病理学人员或者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修改稿)》还专门增加规定,对扰乱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警”,并对公安机关接警后的处置措施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对扰乱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处理;对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仲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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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