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致死案被告“判三缓四”
本报讯(通讯员 高研 丁晓头 记者 张源源) 昨天上午,高淳区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庭审中,法官就被告人认罪态度再次当庭确认。
该案是一起交通肇事案,2016年11月,被告人孔某跟朋友吃完午饭,驾驶黑色小轿车回家,经过漆桥河大桥时,因为正在与人通电话、疏于观察路面情况而追尾一辆电动三轮车。事故导致三轮车上一名老人身亡,另一人受伤。事发后,孔某驾车逃离现场,第二天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根据调查,孔某当天并没有喝酒,但他驾车肇事后逃逸,同样属于保险公司拒赔范畴。
归案后,孔某自掏腰包90万元赔偿,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达成谅解协议。根据他自首、积极赔偿等情况,结合我市被确认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试点城市改革要求,检察机关起诉时提出建议,该案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据了解,这是2月15日南京市检察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以来,首例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的案件。
庭审中,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提交了量刑建议书,孔某本人则在庭上再次表达认罪态度,希望获得宽大处理。因孔某驾车致一人死亡并驾车离开现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情节,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孔某主动自首、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及认罪认罚等情况,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处孔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判决。记者看到,与一般的刑事案件审理相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时程序没有变化,但每个程序的内容明显简化,整个庭审耗时约15分钟,并当庭宣判。
去年9月3日,全国人大授权“两高”在首批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南京是试点城市之一。今年2月15日,南京市检察院发布《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实施细则》,积极推进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的试点工作。高淳区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条件,遂决定适用该程序。承办人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向被告人详细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含义、诉讼权利,并签署具结书。据介绍,适用该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案件,以被告人认罪且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幅度为前提,在庭审过程中将会简化讯问、示证、法庭辩论等程序,同时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记者从我市政法委、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联合发文上看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是司法制度的创新举措,对于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