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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因环境污染受伤害可申请法援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肖姗   2017-02-17 14:00:00

  本报讯(记者 肖姗) 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的说明,明确困难群众因环境污染遭受人身伤害可申请法律援助。

  条例(草案)规定,困难群众因交通、医疗、生产安全、食药品安全、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事故,以及工伤、环境污染,遭受人身伤害或者严重经济损失要求赔偿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因婚姻纠纷或者房屋居住权、继承权等民事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请求确认权利或者赔偿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在加强规范审批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示法律援助受援人名单,实现援务公开,使审批机关和受援人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市司法局局长黄永祥介绍,同时条例(草案)增加了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管理系统的新的责任形式,这将有利于预防个别受援人通过提供虚假经济状况骗取法律援助的情况发生。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司法行政作为主管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质量监管的责任,并对司法行政机关制定服务规范和办案标准提出要求,通过强化监管,明确各方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责任,规范办案程序,保障困难群众可以获得免费、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务。

  据悉,条例(草案)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进行完善修改后,将提交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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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