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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签欠条事后拒付款被判败诉
2019-12-17 15:36:00  来源: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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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欠条落款“负责人”处签了自己的名字,到还钱时却说自己当初出具欠条系职务行为,实际欠款与己无关。这样的抗辩能得到法律支持吗?记者近日从如皋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一起苗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对被告孙某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

  孙某向陈某购买了一批苗木,因未及时给付货款,他向陈某出具了一张欠条,确认欠其货款14万元,落款的“欠款人”处写有甲公司的名称,“负责人”处则由孙某签字确认。后陈某多次向孙某催要苗木款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孙某抗辩称,欠款是自己所在的甲公司欠付陈某的,自己出具欠条是履行职务行为,欠款与自己无关。

  如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买卖关系的相对方是陈某与孙某。从案涉买卖往来的经过看,苗木买卖之初是孙某与陈某就该事项进行洽谈,并达成合意。买卖往来中,陈某未曾听过甲公司的名称,而孙某也拿不出证据证明甲公司曾参与这笔买卖。

  法院认为,虽然欠条上“欠款人”处写的是甲公司的名称,孙某仅在“负责人”处签字确认,但欠条上未加盖甲公司的公章,同时,孙某也未举证证明其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此,对于孙某提出出具欠条系职务行为、实际欠款与己无关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孙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出具欠条确认事实的意识值得肯定,但书写欠条时,应要求债务人明示其欠款人的身份情况,以免发生本案中债务人以“职务行为”为由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以致引发双方诉争。

  通讯员刘雅娟 记者王玮丽

标签:欠条;买卖;欠款
责编:胡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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