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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虚假陈述防碍司法 法院“零容忍”依法处罚
2019-08-28 11:04: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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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8月28日南通讯(通讯员 吴菊)“由于你在重要事实上多次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应当对你予以处罚。”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倪某纹与被告某米业公司、某面制品厂、吴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以及原告黄某萍与被告某米业公司、某面制品厂、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因倪某纹与黄某萍均作了虚假陈述,故对倪某纹、黄某萍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1万元的罚款。

  收到处罚决定后,倪某纹与黄某萍均表示认错悔过,并主动缴纳了罚款。黄某萍与倪某纹系母子关系,2019年5月,二人分别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米业公司、某面制品厂、吴某、徐某归还借款175万元及69.75万元。由于某米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某面制品厂原经营者徐某某已去世,其妻子吴某、女儿徐某均表示与黄某萍、倪某纹素不相识,否认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并认为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与此同时,黄某萍、倪某纹也未能提供其直接将借款交付被告的证据,且倪某纹在第一次开庭前突然申请撤回起诉。

  面对被告的质疑及倪某纹突然撤诉的行为,承办法官决定暂不准许倪某纹撤诉,继续开庭审理。庭审中,黄某萍、倪某纹坚持借贷真实,出借的资金均系其自有资金,并签署保证书,保证据实陈述,如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

  随着调查进一步深入,承办法官发现倪某纹在其主张的资金出借时尚未大学毕业,黄某萍也无固定职业,而案涉借款数额巨大,遂要求黄某萍、倪某纹提供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据。根据倪某纹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承办法官发现倪某纹出借的资金来源于案外人黄某,而黄某系黄某萍的妹妹、倪某纹的小姨,同时还是某面制品厂的会计。

  在证据和事实面前,倪某纹、黄某难以自圆其说,最终,倪某纹承认其仅是名义出借人,实际出借人为其小姨黄某,黄某萍也承认其出借款项中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黄某。鉴于黄某、倪某纹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申请撤回起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通州法院遂作出了上述罚款决定。

  近年来,为打击和杜绝虚假诉讼,通州法院民二庭推行诚信诉讼三项工作制度,注重对易发、多发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等问题的案件进行审查,尤其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让当事人、代理人采取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的方式,保证诚信诉讼,并告知不诚信诉讼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现虚假陈述,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处罚一起,有效震慑了虚假陈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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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洁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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