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3月29日南通讯(通讯员 徐丹丹 蒋龙元) 一移动用户花重金购买一吉祥号尾号999,并实名登记在自己名下,后出于好心将号码借给他人使用。两年后,竟意外得知名下吉祥号已经易主。为此,因吉祥号的归属问题产生争执。日前,随着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的生效,这起因吉祥号引发的侵权纠纷落下帷幕。法院认为吉祥号属于原登记人,原登记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并判被告移动公司担责。
2016年7月,李某在移动公司花10000元购买了一个尾号为999的吉祥号码,办理了吉祥号的过户手续,从此拥有并使用该号码。后李某将自己名下的吉祥号借给他人使用。2017年6月的一天,朱某从他人处花6000元购买了上述尾号为999的吉祥号,并向移动公司申请要求将上述吉祥号过户至其名下。移动公司未经原登记人李某的同意,亦未告知李某,仅由朱某提供身份证,凭借密码与短信验证码进行操作,就将吉祥号由李某名下过户至朱某名下。
不久后,李某到移动公司补卡,得知该吉祥号已变更登记在朱某名下。李某认为,移动公司和朱某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益,要求对方将上述吉祥号恢复至自己名下,但一直未得到回音。无奈之下,李某一纸诉状将移动公司和朱某告上法庭。
审理时,移动公司声称,根据2013年工信部出台《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要求所有用户做实名认证。移动公司是凭借短信验证码、近两年使用记录、套餐变更记录、近期联系人、充值记录,确认了朱某为涉案号码的实际使用人。故而,将涉案号码变更登记至朱某名下。况且,涉案号码是李某自己借给朱某使用的,该后果亦因李某未妥善保管其号码,以及朱某故意侵权导致,并非移动公司过错。移动公司没有过错,不应对侵权事件承担责任。
朱某声称,涉案号码一直是其实际使用,既然移动公司已经过户给他,他就是号码的主人,不同意过户给李某。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手机号码为用益物权,属于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移动公司作为手机号码的管理者,应对此虚拟资产的变更登记持审慎态度并履行严谨的手续,然其明知号码原登记使用人为李某,在未告知原登记人李某的情况下,将他人名下的手机号过户,侵犯了原登记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朱某在明知涉案手机号为他人所有,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并配合移动公司过户,亦侵犯了原登记人的合法权益。二者对原登记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移动公司将涉案号码恢复至李某名下。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基于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径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具有四个特征: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用益物权的客体是动产或者不动产。《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包括自物权(即所有权)和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不同于所有权的自物权。用益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和他物权的基本属性。其中,最重要的属性就是排他性,用益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行使权利的干涉。
手机号码是工信部分配给运营商,运营商再通过合同关系出租给用户使用,每月从用户处扣取月租和话费。这就意味着号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用户购买手机号码只能享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并没有私下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手机号码在法律上属于用益物权。故而,本案法院认为吉祥号属于原登记人,原登记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判决移动公司担责是妥当的。
在当今这个信息化的时代,手机是人们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要的通讯工具。因而,手机号码对每个人而言,都是一个特殊的代码。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他人的合法权益神圣不可侵犯,否则将承担法律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