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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款330万30万借款没钱还 老赖因拒执领刑一年
2019-03-29 10:52:00  来源: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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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网讯 (记者袁晓婕 通讯员顾建兵) 私下把房产出售得款137.8万元,用姐姐的账户代领拆迁补偿款192.54万元,却仍然拒不归还他人的借款本息30万余元。近日,南通中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陈某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12月,如东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陈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周某借款人民币25.6万元,并支付利息4.75万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0.35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周某只得向如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陈某仍不履行法院判决,也未如实申报财产。在2014年至2016年间,如东县人民法院先后四次对陈某司法拘留。

  这期间,陈某以137.8万元的价格,私下处分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2017年,陈某位于如东县掘港镇的一套房屋拆迁,他知道其个人及家人账户均被法院冻结,便指定姐姐的账户为接受拆迁补偿款账户。 2018年,陈某从如东县掘港镇人民政府处获取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92.54万元。在获得上述两笔款项后,陈某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并将上述两笔钱款挪作他用,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法院遂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张亚军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明确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含义定义为5种,其中第一条指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第5种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在法院对其四次司法拘留后,仍不思悔改,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以拒执罪对其定罪量刑。

标签:执行;被告人;人民法院
责编:胡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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