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网讯 赴国外打工吃尽千辛万苦,好不容易积攒了一些钱财,因为轻信“友人”换汇回国的承诺,吕某的辛苦所得竟然打了水漂。近日,海安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汇钱回国引发纠纷的案件。
吕某和史某于2013年在安哥拉打工时相识。2015年初,史某告知吕某,其可将钱从安哥拉汇至国内。双方即约定,由史某将吕某资金汇至国内吕某妻子账户。此后,吕某即将560万元宽扎(安哥拉货币)交给史某,史某亦向吕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吕某宽扎打款折合人民币24万元,特立此据。欠条同时备注:以对方选定的账户为准。后来,吕某未能收到上述款项,经向史某多次追要未果,引起纠纷。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其与委托人的约定,处理委托事务。本案中,原告吕某委托被告史某将资金汇至国内,但被告史某既未完成受托事务,亦未在无法完成受托事务时将资金退还给原告吕某,且在原告吕某追要后更未退还,其明显存在故意,故其应对原告吕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被告史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及对原告吕某所陈述事实抗辩的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海安法院判决被告史某赔偿原告吕某人民币24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给付原告吕某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被告史某上述义务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
眼下正是出国打工的高峰期,承办该案的法官提醒,私人换汇存在极大风险。出国务工人士应当切记:境外汇款须通过银行选择正当途径,黑市交易、地下钱庄等渠道都不可取。
通讯员仲卫平 储慧文 记者冯宏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