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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不实文章被判道歉 微信公众平台并非法外之地
2018-12-09 09:5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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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2月9日南通讯(通讯员 吴霞)微信公众号转发文章未核实真伪,以至发布不实信息,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认定扬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发不实文章侵犯南通某眼镜有限公司名誉权,判决扬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南通某眼镜有限公司道歉。该案判决后,被告未提起上诉。

  2017年6月,扬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转发标题为《曝光如东×××眼镜店》的文章,文中表述该眼镜店不但可能涉嫌“天价眼镜”问题,同样涉嫌欺诈、拒开发票、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当月,南通某眼镜有限公司向如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扬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微信公众平台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法院审理认为,扬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发文章中提及的“天价眼镜”、“虚开发票”、“增开无效发票”与事实不符,该司未核实其转载文章的内容真实性,即通过公众号发布有关原告产品及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其文中的“天价”、“涉嫌欺诈、拒开发票、逃税漏税”,很容易造成一般社会公众的误解,从而对原告销售眼镜的价格等产生合理怀疑。其公众号的文章已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传播并引起一定数量的不特定第三人的注意,不排除这些不特定的第三人对原告可能产生负面印象,客观上可能会降低不特定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原告名誉权损害事实成立。考虑到被告扬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要求删除转载文章通知的几天内即将文章进行了删除处理,且事实上关注该文章的受众范围较小,法院判令被告扬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发帖道歉,且五日内不得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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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洁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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