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网讯 (通讯员倪栋威 记者黄海)2015年7月25日,南通启东某小区居民吴某某在回家后遭遇液化气爆燃,吴某某被严重烧伤,因救治无效死亡。记者22日从启东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启东市机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28万余元,判决充液化气和更换输气软管的吴成平、吴华芹赔偿42万余元。
据介绍,吴华芹长期为吴某某所住小区送气。事发当天17时许,吴华芹将已充液化气的燃气钢瓶送到吴某某家中,收了102元,其中液化气费用87元、输气软管15元。随后,吴成平携带输气软管到吴某某家中,更换输气软管后,没有采取专业检测方法确认用气安全,就离开了吴某某家。17时40分许,吴某某返回家中后发生爆燃,被严重烧伤,经救治无效于2015年9月19日死亡。
2015年7月28日,启东市住建局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最终认定事故为液化气泄漏引起的爆燃事故。经鉴定,案涉液化气钢瓶检测结果为合格,燃气灶的气密性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法院查明,吴华芹与吴成平为兄妹关系。吴成平原持有由被告液化气公司发放的上岗证件,后因身体原因不再从事送气工作,但液化气公司没有收回证件。吴华芹并没有取得液化气公司发放的上岗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吴成平更换液化气软管的行为存在过错,对危险结果的发生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最终酌定二人对吴某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液化气公司应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液化气公司对吴某某的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