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是家喻户晓。但是,南通有名车主喝酒以后并没有开车,却依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到底咋回事?
事情发生在去年夏天。徐某、邵某与另外两位朋友相约在港闸区一家饭店聚会。推杯换盏间,四人喝下了两瓶白酒及若干瓶啤酒。席间,邵某听其中一位朋友说有人在外面说邵某坏话。邵某非常气愤,立刻打电话与对方约好在附近茶楼见面。邵某急匆匆地带着三名朋友准备驾车前往,却不知是因为酒精上头还是情绪激动,邵某几次都没能将车钥匙插进锁孔。徐某见状,主动提出由自己来开车,并拿走了邵某的车钥匙,其余二人则把邵某扶到了车后座上。
赶到茶楼后,四人与对方发生冲突,扭打在一起。群众纷纷报警。民警发现徐某涉嫌醉酒驾车。经抽血检测,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5mg/100ml,处于醉酒状态。
8月8日,港闸区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徐某因醉驾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同车的该车车主邵某因明知徐某饮酒,仍将车辆交由徐某驾驶,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徐某、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据悉,这是南通两级法院审理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向醉酒的人出借车辆,教唆、胁迫饮酒的人驾车,或者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并放纵其酒后驾车等行为均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市民朋友在做到自己酒后不驾车的同时,也要切记不能教唆、放任身边的人酒后驾车。
本报记者冯宏新
本报通讯员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