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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能提供反驳证据 代书遗嘱判决有效
2018-08-10 11:06:00  来源:江海晚报  作者:彭军君 季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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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孤寡老人施某芳生前立下代书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交给侄孙施某彬继承。施某芳去世后,施某彬提出诉讼,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房产。昨日,记者获悉,启东法院对原告施某彬与被告施某亭、施某丰等五人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上海市宜川路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施某芳名下的共有部分归施某彬所有。

  启东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施某芳于2011年12月1日去世,生前无配偶与子女,有兄弟姐妹六人,被告五人即为其哥哥及姐姐的子女和外甥。施某芳长期与叔伯侄子施某球(系原告施某彬父亲)一家共同生活,并由施某球夫妇养老送终。上海市宜川路处房产原本登记在施某芳名下。2010年11月29日,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为施某彬、施某捷(系原告施某彬儿子)、施某芳三人共同所有。2011年1月22日,施某芳由黄某某代书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我晚年生活由施某球一家照料,包括百年之事也由他家负责。在我百年之后,为我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宜川路房产由施某球的儿子施某彬继承,与他人无涉”。遗嘱由立嘱人施某芳、代书人黄某某、见证人范某某签名纳印。

  被告方认为,施某芳生前患有精神上的疾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故对施某芳所立遗嘱不予认可。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施某芳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原告施某彬,且案涉代书遗嘱的形式与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认为被继承人立遗嘱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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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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