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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超12%
2018-07-02 14:41: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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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7月2日讯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出通知,我市将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进一步提高相关公积金业务的审批效率。

  《通知》明确,我市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意见》(通金管规〔2016〕2号)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该《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和增强企业活力,对已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8%至12%的单位,可申请降低至8%,对新开户设立账户的单位可按5%至12%执行。

  同时,该《意见》明确,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已开户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如: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发生严重亏损的、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及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没有建立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区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提出意见),并经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部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通知》同时要求,有关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要进一步提高。企业持申报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的管理部或办事处申请办理,通过初审后报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批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 记者冯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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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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