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截图_20250120095400.jpg
南通民政和法院联手“破题” 宿迁娃在南通有了家
2018-04-20 10:0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1
听新闻

  中国江苏网讯  8岁的宿迁娃小夏是个命运多舛的孩子,1岁时生父瘫痪,2岁时生母弃家出走,5岁时抚养他的爷爷去世,被宿迁民政部门移交给嫁到南通的姑母家。昨天,记者从如东县民政局了解到,县人民法院已判决撤销小夏生母王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姑母夏某花为他的监护人,这是全国首例由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提起的异地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小夏系宿迁市男子夏某才与陕西女子王某某的非婚生子。姑母夏某花1996年嫁到如东并一直在此生活。因夏某才摔伤导致瘫痪,加之生活无法自理,故王某某在小夏两岁时离家出走。小夏自出生后一直由爷爷抚养,爷爷去世后,5岁的小夏被送到如东的姑母家。因夏某花已生育子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夏某花想将小夏送养至案外人蔡某建、徐某平夫妇处。但因小夏父亲一直瘫痪在床,其母亲又长期无法联系,导致小夏的收养登记手续无法办理。

  面对小夏所处的困境,如东县民政局社会事业科科长王健多方奔走呼吁,最终在去年8月,县人民法院同意其代理的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向法院提出撤销小夏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其如东的姑母担任监护人的申请。案件审理中,小夏父亲于2018年2月18日病故。

  如东法院认为,本案中,小夏的父亲因病去世,已不存在监护职责的承担,而其母亲王某某常年没有音讯,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小夏的身心健康,故亦不宜担任小夏的监护人。夏某花依法维护了小夏的合法权益,由其担任监护人,既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又不违背社会道德和伦理认知。

  因目前小夏实际由案外人蔡某建夫妇事实收养,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小夏姑母夏某花应当更加妥善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好被监护人小夏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若自身条件无法满足收养条件,实际不履行监护人职责的,也需以监护人的身份尽早与案外人蔡某建夫妇依据收养法办理相关收养手续。

  记者 袁晓婕 通讯员 王玲玲 高建

标签:
责编:潘军艳 崔欣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