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4月16日讯 “被告人史某某在生产、销售的包子中违法添加含铝泡打粉,经检测铝含量大幅超过国家标准,长期食用会导致食源性疾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10日上午,在海安县法院第一法庭内,我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经过近3个小时的审理,海安县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同时,依据《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判令史某某在当地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万元。
经调查查明:2016年5月,家住海安县城东镇的青年史某某,在该镇某安置小区超市门前设摊经营早点生意,主要从事小笼包的加工和销售。当年11月起,史某某为使其加工的包子外观更好看、口感更松软,开始在加工包子过程中添加含铝的香甜泡打粉。2017年4月,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早餐经营点进行集中检查,在史某某早餐点发现了四百余包“香甜泡打粉”,包装袋上注明,该泡打粉的主要成分是硫酸铝钾,执法人员随即对其销售的包子进行了抽样送测。经鉴定,送检包子皮中铝的残留量为215.9mg,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查,2017年4月14日至4月18日期间,史某某使用上述含铝泡打粉生产包子合计4000余只,销售得款2000余元。2018年1月4日,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史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海安县检察院在审查这起刑事案件时发现,史某某在经营的较长时期一直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且销售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于是,该院于1月25日,对史某某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经上级院审批,该院于3月20日,以史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该县法院提起刑事公诉,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讯员戎益华 陆吟秋 记者何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