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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攀爬电线杆遭电击身亡 父母索赔41万被法院驳回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11-25 10:04:00

  中国江苏网11月25日讯 在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公安部门经现场勘验发现,受害人死亡时一只脚上穿着鞋,另一只鞋却高高地挂在电线杆上,同时地面上还发现留有角铁、螺丝钉等物。22日,记者获悉,南通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案涉事故系被害人孙某出于某种目的故意攀爬至高压线处,遭电击身亡,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通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孙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男子遭电击死亡,父母向供电部门索赔41万元

  2016年8月14日7时许,案外人蔡某至崇川区观音山街道海洪村附近一拆迁地块时,发现10KV观河线184012号电线杆旁化粪池中有一人,两脚露在池外,已死亡。蔡某随即报警,警方经现场勘查,发现死者孙某在死亡时,一只脚上穿红色鞋,一只脚上没有鞋,在化粪池旁孙某电瓶车坐垫下发现有扳手、老虎钳等物,电线杆北侧1.5米处黄豆田中发现南北两根角铁,南边一根为短角铁,北边一根为长角铁。8月15日复勘,发现电线杆上端高压线处一根角铁上挂有一只红色鞋,在化粪池南侧泥地里发现螺丝钉4只,在电线杆北侧泥地里发现螺丝钉1只。8月26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认定孙某符合遭电击致死。

  孙某的父母认为,涉案电线杆上没有悬挂警示标志,供电公司应该担责五成。多次索赔无果,孙某的父母遂将供电公司告上了崇川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1万余元。

  法院判决: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另查明,事发后,观音山派出所多次向孙某的亲朋好友调查相关案情。其中,2016年8月19日,石某反映他和孙某平时一起玩得比较多,最近一个月孙某没什么工作,晚上经常和一个叫“老图”的人一起上网,其还陈述孙某曾说他平时的开销,是到附近拆迁工地偷拿人家的铁这样的东西去卖钱。

  庭审中,供电公司提供了8月15日17时10分拍摄的照片,以证明事发当天确实悬挂了“有电危险 禁止攀爬”的警示牌。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线路为10KV,属于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高压”。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相关证据均能证明,孙某系攀爬至电线杆上端,站立在角铁上时遭高压电击死亡后坠落。

  公安部门勘验现场发现散落在电线杆周围的角铁和螺丝钉,孙某电瓶车坐垫下方的扳手、老虎钳等物,结合案涉电线杆上端高压线部位几处角铁的缺失,能证明孙某系出于某种目的故意攀爬至电线杆上端高压线部位。从一个正常人的角度出发,孙某应明知高压线是非常危险的,非专业人士不宜攀爬,其仍出于某种目的故意攀爬至高压线处,导致遭电击身亡,供电公司对两原告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两原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哪些情况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徐阳介绍,本案系因高压电致人损害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高压电致人损害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唯一免责的条件是“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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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