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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担保被坑 南通法院判其向“老赖”全额追偿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11-23 09:20:00

  中国江苏网讯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个人担保就是因为担保人像本案中这样抹不开“面子”,最终被人给“坑”了。陶某、蒋某一起为朋友王某的45万元借款作担保人,结果王某借钱后不还。在案件执行阶段,陶某代为还款18万元后向王某夫妇提起追偿之诉。11月21日,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陶某垫付执行款18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被告王某的妻子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担保人碍于面子,帮朋友担保45万元借款

  2014年7月30日,王某因经营需要,向张先生借款45万元,约定于2015年7月31日归还。张先生提出要找两人为借款作担保,于是王某急忙找来了好友陶某和蒋某。虽然对王某的生意了解不深,但碍于面子,两人也没有多说什么,就一起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还款。张先生诉至如皋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承诺分期偿还借款本息52万元。但此后,王某仍未能按约履行。于是,张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陶某和张先生于2016年2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陶某代借款人王某履行执行款18万元。后陶某向王某多次追偿该款未果,一纸诉状将王某夫妇一起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

  法院另查明,王某夫妇于1988年11月登记结婚,涉案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未料朋友欠钱不还,“老赖”妻称已协议离婚

  “他借的钱,我毫不知情,也没有到场签字,这钱也没有用于家庭夫妻共同生活。”法庭上,王某妻子钱女士辩称,他与王某多年前已私下订立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各自所有,故王某债务与她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陶某已经依法履行担保责任,代被告王某履行执行款18万元,事实清楚。原告陶某有权要求被告王某给付18万元,并承担自2016年2月3日起至被告王某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同时,法院还认为,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被告钱女士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亦应予以支持。被告钱女士辩称两被告之间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无证据证明原告陶某知道该约定,故对被告钱女士所辩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陶某垫付执行款18万元,并承担自2016年2月3日起至被告王某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被告钱女士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钱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为他人作担保要谨慎,别被“坑”了

  记者了解到,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个人担保就是因为担保人像本案中这样抹不开“面子”,最终被人给“坑”了,甚至于还有很多的担保人不知道,一旦出现借款人无法还款的情况,他们就必须无条件地替人还债。

  那么担保人在代为还款后,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张学和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担保人在履行了还款义务后,可以积极向借款人行使自己的追偿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虽然担保法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但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往往踪迹难寻,担保人的追偿权难以实现。”张学和提醒,为他人作担保时一定要谨慎,尤其要切忌感情用事,要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诚信及还款能力,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记者彭军君 通讯员 顾建兵 张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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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