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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法院启动年度执行案件司法救助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11-22 09:34:00

  中国江苏网讯 11月20日,南通市中级法院制定出台《2017年全市法院执行救助专项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全市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推动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作用,切实解决部分无法通过人民法院执行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严重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的生活问题,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了解,此次执行救助专项活动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七类: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此次救助的重点,是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同时,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并报经同级政法委批准,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对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最多实行一次性救助。”南通中级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骥介绍说,案件通过救助终结后,执行法院要继续推进案件执行;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的,应当将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并及时补充到司法救助资金库中。

  记者彭军君

  通讯员张桂花 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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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