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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医保卡跨省结算 两种情形暂不可刷卡
2017-09-28 15:26: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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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讯 我市全面实现医保跨省住院医疗费用刷卡结算引起广大市民的广泛关注,市医保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昨天(27日)发布我市参保人员通过国家、省异地结算平台刷卡结算的相关政策。

  跨省刷卡,

  只可用省社保卡结算住院费用

  跨省是指江苏省行政区域外。我市的参保职工和居民在此区域外只可使用我省的社保卡刷卡结算住院费用,而长期居住省外、转诊省外、在省外急诊等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暂不可以使用社保卡刷卡结算。

  我市参保职工和居民跨省住院医疗费用刷卡结算,实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支付政策”。即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包括医用材料支付规定、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先付比例等,执行就医地政策规定。医保统筹基金、大病保险等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

  需要我市参保职工和居民注意的是,在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要对使用社保卡在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刷卡结算,按“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支付政策”的结算方式进行确认。未确认上述方式或未能按上述方式结算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再到参保地按参保地目录和支付规定审核报支。如果要改变结算方式,需先办理变更备案。已刷卡结算且医保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可改变结算方式。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外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社保卡刷卡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的,其中属于就医地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跨省异地就医平台中项目等级为丙类的项目)的自费费用,符合我市职工医保自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的,由自费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报支,所报支资金直接汇入参保职工本人的省社保卡储蓄账户。

  转诊省内或跨省,

  实行一次转院备案一年有效

  转诊省内是指参保职工和居民因病情需转至南通市行政区域外、江苏省内定点医院治疗。

  政策规定,参保职工和居民转诊省内或跨省异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符合省内、跨省异地就医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个人先负担10%、参保居民个人先负担15%后,基金再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我市参保职工和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市外三级医院或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选择在转往就医地定点医院使用社保卡刷卡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的,实行“一次备案一年有效”。即办理一次备案手续有效期12个月,12个月内在转往医院刷卡结算住院费用,不需再办理转院备案手续。

  省内门诊,

  两种情形暂不可刷卡结算

  我市参保职工和居民办理省内长居异地就医刷卡结算备案手续时,选择一家在居住地已实现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签约登记手续。签约登记后,可在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刷卡结算,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另外,参保职工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时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直接在备案的省内就医地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政策规定两种情形目前暂不可以门诊刷卡结算。

  一是已办理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专项备案的参保职工和居民(参保职工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后),其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专项的门诊医疗费用,暂不可以刷卡结算。

  二是已办理省内转院备案手续的参保职工和居民,在转往的省内定点医院的门诊医疗费用,暂不可以刷卡结算。

  以上暂不使用社保卡刷卡结算的门诊医疗费用,待我市相关待遇政策、信息系统调整和刷卡结算功能实现后再使用社保卡刷卡结算。

  市医保部门强调,按规定不使用社保卡刷卡结算及其他省内、跨省未能使用社保卡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用,我市的参保职工和居民个人先行垫付,年内再到参保地按规定审核报销。

  同时,我市各级医保部门将采取邮寄报销、预约报销、实时汇款等方式,为异地就医的参保职工和居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通讯员 耿晨 记者 何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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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笑林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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