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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以色列高法承认南通中院判决可在该国执行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8-16 09:03:00

  中国江苏网8月16日讯 15日,以色列高等法院对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9)通中民三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维持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所作一审的终审判决:南通中院上述生效判决可以在以色列执行。这在我国还是首例。

  据了解,本案系以色列法院首次处理与中国之间的司法关系问题,也是以色列法院在两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下,基于互惠原则首次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在司法实务上为中以两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开创良好先例。

  2009年年初,以色列籍公民雷特曼(Reitmann)称乌克兰工程急需大量建筑工人,以不同国籍公司名义与海外集团签订合同并收取佣金。但工人抵达乌克兰却无工可务,被提前遣送回国。2009年3月,江苏海外集团经办人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支付的佣金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同年9月,江苏海外集团作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009年12月,市中院作出(2009)通中民三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雷特曼返还海外集团已给付的佣金55万余美元和人民币837万余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万余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但被告雷特曼在中国境内无可执行财产。判决生效后,江苏海外集团向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雷特曼辩称,以色列与中国不存在司法互助关系,互惠原则不适用;相关争议应由中国或海牙的仲裁机构管辖,市中院对此无管辖权;在该判决过程中,侵犯其接受公平审理的权利。

  2015年10月,经数次开庭审理,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认为,以色列法项下的互惠原则适用条件较宽松,只要在他国执行以色列法院作出的裁决“存在合理潜在可能性”,两国司法协助就可以适用互惠原则;中国法院对于本案争议有管辖权,被告未对中国法院提出任何管辖权异议,并参与中国的诉讼程序,视为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被告在中国诉讼程序由中国律所代理,答辩权得到保证。特拉维夫法院由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市中院的判决可在以色列执行。雷特曼不服,向以色列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昨天,历经一年多审理,以色列高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中以两国在司法协助上存在互惠关系,予以维持原判。至此,该案终于尘埃落定。

  记者 彭军君 通讯员 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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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