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被征地农民社保标准待遇调高 养老金每月704元
中国江苏网讯 据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消息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17〕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96号)精神,市人社局、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2017年度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标准将进行调整,保障待遇进一步提高。
一是调整提高了2017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标准,由2016年的94798元提高到97856元(按照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96号)规定,从7月1日起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每月640元)。
二是进一步提高了2017年度按省政府93号令保障的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养老补助金标准,由2016年的每月682元提高到每月704元(按照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予以确定)。
三是同步调整崇川区、港闸区仍然留在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内的被征地农民有关保障待遇标准,即:原第二年龄段人员就业培训生活补助费和第三年龄段(现为劳动年龄段)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月360元提高到每月380元;原第四年龄段(现为养老年龄段)人员养老金标准由每月682元提高到每月704元。
此次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标准调整,是在《市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17〕4号)出台后首次实施,符合现有社保政策规定,符合省政府93号令精神,使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调整依法合规,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