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评定办法
南通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评定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评定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评定办法》已经2017年5月12日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力度,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于农业生产,能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成熟科技成果或者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项目,均可参加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以下简称市农技推广奖)的评选。
第三条 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农技推广奖领导小组)负责市农技推广奖的组织评审和授奖工作。市农技推广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农技推广奖每年评选一次,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市农技推广奖主要奖励在农业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推广、教学、科研、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单位和个人,重点奖励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及个人。
第六条 市农技推广奖的评选条件:
(一)推广的技术必须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二)推广工作必须达到市级以上先进水平;
(三)技术推广后,增产幅度大、增收效果显著;
(四)技术推广应用覆盖面广,大面积推广达两年以上,并通过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推广的农作物、畜禽新品种须经有关部门审定通过,兽药、鱼药须经省级以上药检部门批准,农药、疫苗须有农业部登记号,农机具须有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第三章 奖励
第七条 市农技推广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约占总奖项的5%,二等奖约占总奖项的20%,三等奖约占总奖项的75%。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推广成果,经市政府批准,可增设特等奖,提高奖励标准。
第八条 奖励等级的评选标准:
(一)一等奖项目应当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增产增收效益极显著,技术推广难度大,推广工作有重大创新,年推广覆盖面达到全市适宜推广面的70%以上或者全县(市)、区适宜推广面的85%以上,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二)二等奖项目应当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领先水平,增产增收效益显著,技术推广难度较大,推广工作有较大创新,年推广覆盖面达到全市适宜推广面的60%以上或者全县(市)、区适宜推广面的75%以上或者全镇(街道)适宜推广面的90%以上,取得比较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三等奖项目应当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或者市内领先水平,增产增收效益显著,技术推广有一定的难度,推广工作有一定创新,年推广覆盖面应达到全市适宜推广面的50%以上或者全县(市)、区适宜推广面的65%以上或者全镇(街道)适宜推广面的80%以上,取得比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九条 奖金主要奖励个人。获奖单位和个人所获奖金按所作贡献大小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定
第十条 申报市农技推广奖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南通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申报书;
(二)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三)成果推广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四)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
(五)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不少于3份;
(六)经济效益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在申请奖励时,应当将成果完成单位和人员按照贡献大小依次排列。完成单位最多不超过10个,完成人员最多不超过20人。
第十二条 市农技推广奖项目的申报,按照隶属关系,由市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后,报市农技推广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申报情况,从农技推广奖评审专家库中选择没有参与申报项目的若干名专家与市农技推广奖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共同组成市农技推广奖评审委员会。
市农技推广奖评审委员会按照评选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须经市农技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半数以上专家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市农技推广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报市农技推广奖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单位或者个人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佐证材料),向市农技推广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市农技推广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评审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六条 市农技推广奖评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市农技推广奖领导小组撤销奖励,责令其退回奖金。
参与市农技推广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