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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自行车撞死人 启东一老太获刑九个月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6-26 10:26:00

  中国江苏网讯 电动车驾驶人如果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后果,照样构成交通肇事罪。25日,记者获悉,启东法院近日一审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62岁的被告人蔡某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此前,蔡某驾驶电动车与被害人朱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朱某因颅脑损伤死亡。

  启东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22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启东市王鲍镇青龙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原青龙村中心路交叉路口时,与通过该路口的朱某驾驶的车牌号为“QD059713号”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两人均跌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蔡某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被害人朱某送医救治无效死亡。

  经启东市公安局认定,蔡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朱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归案后,蔡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经法院调解,与被害人近亲属就经济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造成朱某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很多人觉得不可思议,以为只有驾驶机动车辆肇事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实这是错误的观点。“交通肇事罪不是汽车的‘专利’,非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交通过程中违反法规酿成重大事故,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审理这起案件的法官解释,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刑法》中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排除在交通肇事罪主体之外。

  记者彭军君

  通讯员倪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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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