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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国际禁毒日:微信陌陌支付宝成新“毒”径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6-26 10:26:00

  毒品“微商”手法极为隐蔽

  贩毒500.81克“零口供”判处无期徒刑

  中国江苏网讯 “目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利用微信、陌陌等社交媒体进行毒品交易的案件日益增多。”南通中院涉毒审判合议庭审判长张亚军透露,贩毒人员通过微信、支付宝、网银等第三方软件收钱后,将藏毒地点拍下照片后告诉对方,双方不见面,贩毒手法极为隐蔽,被称为“埋地雷”式贩毒。

  在6月23日集中宣判的案件中,就有这么一起贩毒案。

  被告人佘某,今年38岁,圈内人称“青青”。在被南通警方抓获前,他生活在湖南省苗族侗族自治县的农村老家。公诉机关指控称,在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佘某单独或指示蒙某(已判决)贩卖“冰毒”给他人共计500.81克。但被告人佘某从抓获开始,一直到法庭上,都声称自己“没有贩卖毒品”。为对抗佘某的“零口供”,该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其中,佘某名为“轻轻地来”微信上,就还原了他与团伙成员、吸毒人员之间的交易过程。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佘某通过“遥控”指示他人,将“冰毒”藏在市区公交站台旁的垃圾桶内、或利用香烟盒包装毒品后藏于路边高压线杆下面、或将毒品藏在变电箱后面的草坪内等隐蔽手段,向袁某、刘某、王某等人贩卖“冰毒”共计500.81克。市中院一审判决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亚军说,和传统的毒品贩卖、消费方式相比,这种网络贩毒双方不见面,甚至无需认识,利用网络跨越时间、空间的特点,将人货分离、毒品和资金分离的交易方式,给办案带来极大的挑战。

  牛肉店主购买罂粟粉做“香料包”

  买卖双方4人均涉毒获刑

  说起贩卖、运输毒品,距离我们的生活其实并不遥远。在我们经常光顾的菜市场里,个别店家为了增加销量、提高盈利,会在食品中加入含有“罂粟”的香料包,用于加工熟食。

  被告人胡某、汪某均为安徽省无为县人。2014年,两人在通州区平潮镇上租赁店面经营牛肉店。2016年4月起,为增加销量,在明知罂粟粉为国家禁止添加的食品原料的情况下,向老乡任某、马某合伙经营的香料专卖店购买罂粟粉约2.6千克,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元,并将这些罂粟粉加入香料包,用于加工煮制牛肉、牛肚、牛筋及蘸料,在两人经营的牛肉店内对外进行销售。

  同年5月,牛肉店被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获,同时还在被告人胡某的暂住地查获罂粟粉2.4千克。

  通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汪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共同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的生产与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任某、马某共同实施贩卖、运输少量毒品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6000元。

  “罂粟是提取毒品的原料,如果长期食用罂粟粉做成的食品很容易上瘾,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添加在食品中。”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张亚军介绍说,根据相关规定,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或罂粟粉,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客观方面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实施了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即构成既遂。本案在判处被告人自由刑的同时,依法适用罚金刑及禁止令,有效维护了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涉毒案保持每年约350件的“高位”

  在刑事案件中排第四,属多发频发案件

  张亚军介绍,从2016年1月1日至今年5月底,市中院一审收涉毒案件39件,结案29件,全市两级法院共收涉毒类案件560件,结案528件,在审结的528件里,给予刑事处罚的有582人,被判处10年以上的重刑犯达53人。我市毒品犯罪案件呈现多发、频发态势,每年案件量始终保持在350件左右的“高位”,在全市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毒品犯罪案件数仅次于盗窃、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排第四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多发、频发案件。

  南通濒江临海,紧靠上海,对外交通十分发达。特殊的地理位置和便利的交通条件,使我市成为毒品犯罪分子贩卖、运输毒品的“中转站”。这也导致了零包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增长迅速,毒品引发的危害也不断增大。

  记者彭军君

  通讯员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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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