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开发区“8·3”割喉案凶手被判死刑
中国江苏网4月8日讯 去年8月3日,南通开发区农场的一桩凶杀案至今让人唏嘘不已。因心情烦躁,1993年出生的河南籍男子张某,在自己23岁生日这天,对一名31岁的残疾三轮车司机痛下杀手,用随身携带的单刃蝴蝶刀割破受害人的喉咙,最终受害人因失血过多惨死街头。4月7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者家属经济损失43600元。
就为了发泄一下,凶手割破受害人的喉咙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8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无业。在河南老家时,张某曾因强奸被警方处理过,两三年前来通以打零工为生,暂住在海门市三星镇镇南村的一出租屋。
案发当日正是他23周岁的生日。去年8月3日晚8时许,张某在家觉得烦躁,想找人打一顿发泄一下,就从暂住地出发四处闲逛,但仍未能缓解心中郁闷。随后,张某在三星镇竖河桥,拦乘由被害人宋某驾驶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送其到南通农场。
途中,张某产生用尖刀划司机脖子的想法。当车辆行至南通农场张江公路与江山路东面偏僻处时,张某一边和司机说“到了”,一边用右手从裤袋里拿出、打开随身携带的单刃蝴蝶刀。当司机把车刚停好,张某左手按着司机的头顶,右手打开尖刀,从左至右割划司机颈部,遭司机反抗,张某挣脱下车逃离现场。
张某逃离现场10多米后,在附近的稻田里,把带血的刀放在水里清洗后,折叠好放进裤兜。之后,他步行回海门暂住地,洗澡、睡觉。
8月4日晚上10时许,警方在出租屋内将其抓获。据了解,尖刀是张某在叠石桥附近的一摊位上花15元买的。经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无精神病,家族亦无精神病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你快过来,我被杀了”成了受害人留给妻子的遗言
被害人宋某,31岁,残疾人,数年前从安徽老家来到南通。出事前,宋某和妻子及一对年幼的儿女暂住在海门三星,平时主要靠晚上开着三轮摩托车拉客为生。
案发后,也就是8月3日晚11时40分许,宋某驾车掉头行至附近农工商超市附近报警。“我开一个红色的三轮车,我脖子被人家抹断了,现在血直流。”“人家坐我三轮车,人跑了。”期间,他在超市门口遇见夜巡保安,向保安简单说明情况。当时,宋某身上全是血,脖子处往外流血,没说几句话,就从电动车踏板上软了下来,倒地不起。后经120医务人员确认,宋某因失血过多已无生命体征。经法医鉴定,宋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切割颈部至血管破裂离断大失血死亡。
宋某的妻子称,丈夫因交通事故左腿截肢安装假肢。2015年初,在海门从事电动三轮车载客生意。宋某被刺伤后,曾给妻子打了一个电话。电话中,宋某用尽最后力气告诉妻子:“你快过来,我被杀了。”当时,宋某的声音已经很着急,妻子赶紧联系上宋某表弟,之后再打电话过去,只听得周围人声嘈杂,有人在喊“你赶紧捂住、快点捂住”。
“只想划人不想杀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采用持刀割颈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法院予以支持。张某对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宋某近亲属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法庭上,被告人张某辩称,自己只是想划人、没想到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辩护人称张某是临时起意、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请求对张某从宽、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父母、妻子及儿女经济损失人民币436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尖刀予以没收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