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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报废车赚四百出事他赔一万多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2-23 11:25:00

  中国江苏网2月23日讯 一辆报废摩托车的车主柳某,突然被海安交警找上了门。当听说他卷入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伤者产生的一万多元医疗费等费用必须由他连带承担时,柳某在懊恼之中连称”冤枉“。同时,一头雾水的他再三向民警表示:人又不是他驾车撞伤的,为什么要他出面赔偿呢?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2月14日晚8时许,在海安县城黄海大道与通榆路交叉路口,突发一起交通事故:蒋某驾驶一辆本地牌照摩托车驶经事发地点时,与一辆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蒋某当场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无号牌摩托车驾驶员弃车逃逸,下落不明。

  实际驾驶人撞人后吓跑了

  民警查到车主赔万余元

  接到伤者及路人拨打的报警电话后,事发辖区交警中队的民警立即赶到事故地,迅速展开调查。

  在事故发生现场,民警对肇事逃逸者扔弃的摩托车展开勘查。经过对涉事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上网进行比对,民警查询到事故车车牌号及该车实际所有人系当地居民柳某。

  案发后,因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中的实际驾驶人逃逸,警方一时无法查找其踪迹,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但是,伤者的医疗等实际费用已经产生。于是,涉事者柳某作为车主,必须为这起交通肇事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随后,经警方事故处理人员调解,车主柳某需赔偿事故受害方误工费、营养费、修理费等共一万多元。

  本应去办理手续强制报废

  贪小利惹大祸教训深刻

  2月22日下午,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民警向本报记者介绍说:“机动车到报废期一定要到车管所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绝不能将车辆转手或变卖,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依法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民警调查表明,肇事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登记注册日期为2006年5月,强制报废日期为2017年5月。然而,在2014年夏天,车主柳某因摩托车长期不用且即将报废,为贪便宜图省事,他没有选择到当地车管所按正常手续办理报废事宜,而是在拆卸摩托车牌照后,将本该报废的车辆变卖给过路的一名收废品的男子,并获得卖车款400元。

  “如果知道私下买卖报废车有这么大的风险,打死我我也不敢贪这个小便宜。哎,这个亏吃得太大。如果伤者重伤医疗费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我岂不是要倾家荡产?”获悉严重后果的柳某吓出一身冷汗。

  办案民警提醒市民:类似事件教训深刻,报废车辆切勿转手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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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