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日期改一笔 真金白银罚三万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2-20 01:12:00
收据日期改一笔 真金白银罚三万
中国江苏网讯 (记者袁晓婕 通讯员顾建兵 李慧)17日,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郁某为了逃避货款,将对方2011年出具的一份收据日期擅自改成了2014年,并将之提交法庭作为自己付款的证据使用。市中院对此案作出处罚决定,郁某被处以罚款3万元。
本案原告杨某系盛丰堆场的经营者。从2011年起,盛丰堆场多次向郁某提供砂石,后双方因货款交付及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杨某一纸诉状将郁某告上了法院。
在审理期间,郁某向法庭提供了收据一份,称杨某于2014年12月1日向其收取货款40万元。经质证,杨某确认该收据的签名确实系其所为,但认为该收据的出具时间应当是2011年,而非收据所载的2014年,并向法院申请对该收据进行鉴定。经鉴定,这张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金额为40万元的收据上落款日期中年份数字“4”是由“1”添改书写形成,故法院认定郁某提交的该证据为虚假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