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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出台“房产新政” 增加供给稳定房价

来源:南通发布、南通市政府   作者:冯宏新   2017-01-31 12:53:00

为稳定南通市区(不含通州区)住房价格,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政府于1月下旬出台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有效增加住房供给、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为等政策措施。

增加住房供给

《意见》提出,将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重点推进崇川区中央创新区、港闸区市北新城、开发区能达商务区及苏通产业园区等相对成熟的、需加快发展的区域地块,有效满足市场用地需求。

同时,要多渠道筹集房源,可将前几年国有开发企业建设的限价商品房源,作为补充房源分批分期投放市场,增加即期供应。

加强房价管理

《意见》提出,要做好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备案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同一批次分批销售时,不得提高销售价格。下一批次备案价格不得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

禁止捂盘惜售

《意见》明确,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通过收取诚意金、办理VIP卡、投资理财、团购等方式进行捆绑销售。

《意见》同时明令禁止捂盘惜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炒卖房号、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以及违规为个人提供首付款、发布虚假交易信息等扰乱商品房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管理。严禁期房转让。

公积金贷款门槛将提高

在金融服务方面,《意见》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存入监管银行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银行要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主要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及相关费用。

公积金贷款的门槛也将适度提高。适度收紧对在市区购房人的认房标准,将市区购房人家庭成员名下住房和五年内住房公积金还款记录相结合。父母或成年未婚子女单独购房的,不得共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到异地且非户口所在地购房或当地已开通异地贷款的,不提供公积金贷款。

附: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南通市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为稳定市区(不含通州区,下同)住房价格,增加住房供应,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规范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效增加住房供给

(一)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合理把握土地供应节奏,适度加大市区住房用地供应总量,重点推进崇川区中央创新区、港闸区市北新城、开发区能达商务区及苏通产业园区等相对成熟的、需加快发展的区域地块,有效满足市场用地需求。

(二)提高市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竞买准入门槛。按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可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竞买保证金比例、土地出让金首付比例,缩短出让金全额缴款时间,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开发资质要求。同时对市区范围内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期开发和产生土地闲置的,在未整改到位前依法暂停其参与市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竞买。

(三)加快存量住房用地开发进度。进一步梳理市区存量住房项目用地,及时掌握可供上市的普通商品住房规模,科学指导,分类施策,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开发进度,及时推出各类房源,满足各类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

(四)多渠道筹集房源。为增加房源供应、稳定房价,可将前几年国有开发企业建设的限价商品房源,作为补充房源分批分期投放市场,切实增强市区即期供应。

二、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

(五)做好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对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指导,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备案价格后,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同一批次分批销售时,不得提高销售价格。下一批次备案价格不得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

(六)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的备案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误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三、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为

(七)严禁无证认筹。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通过收取诚意金、办理VIP卡、投资理财、团购等方式进行捆绑销售。一经发现,立即暂停项目预售许可受理、办理,责令纠正违规行为。

(八)提高预售条件。商品住宅项目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期申请销售许可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商品住宅项目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须一次性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1幢。项目建筑规模以规划许可证记载面积为准。

(九)公开销售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向社会公开全部可售房源,按规定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房源销售状态,按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十)禁止捂盘惜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炒卖房号、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以及违规为个人提供首付款、发布虚假交易信息等扰乱商品房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经发现可关闭其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功能,暂停开发企业后续项目预售许可受理、办理。

(十一)严格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管理。严禁期房转让,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后一年内非本市户籍人口购房套数超过3套(含)的,限制注销合同备案;其他注销合同备案的,须在南通房产信息网公示两个月后,面向市场公开销售,不得指定购买人。

四、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

(十二)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资金账户账号应当在售楼现场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必须将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存入监管银行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银行要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主要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及相关费用,拨付资金要与协议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相适应。

(十三)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加强对“首付贷”等各类楼市配资产品风险隐患的关注和防范,严格查处“假按揭”、信贷资金监控不到位等问题,严格限制信贷流向投资投机性购房。

(十四)适度提高公积金贷款门槛。适度收紧对在市区购房人的认房标准,将市区购房人家庭成员名下住房和五年内住房公积金还款记录相结合。父母或成年未婚子女单独购房的,不得共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到异地且非户口所在地购房或当地已开通异地贷款的,不提供公积金贷款。完善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优惠政策,规范高层次人才界定标准,将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的四倍。

五、加强监管部门协调联动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跟踪、分析、研判和房地产调控政策研究,及时完善相关监管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和调控政策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十六)加强日常检查与执法力度。市房管局、金融办、公安局、工商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物价局、银监局、人行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建立常态化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各司其职、积极履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职能部门严肃处理,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公开通报,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交易秩序。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执行中,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的,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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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