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这部条例先后修改26稿,列入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必须定时定点集中投放、违规者自愿参与社区服务可免罚等条款,将对南京市民生活习惯产生重大影响。
多个“首次”彰显“极致”立法态度
“这部条例涉及千家万户,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正是因为其极高的社会关注度,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夏德智表示,他们一直以力争“极致”的态度来立法,努力使其具有特色、务实管用。
此次立法首次探索实践体验式立法新模式。4月24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将会场从会议室“搬”到现场,48名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赴浦口进行立法调研,这也是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在会议期间组织全体组成人员开展专题立法调研。
立法期间还召开了南京市本届人大常委会首次立法听证会。夏德智介绍,立法听证有利于提高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有利于发现和克服法规草案中的部门利益问题,也有利于法规的宣传实施。6月10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联合市委统战部召开专题立法协商会,听取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这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也是首次。与会者提出73条修改完善建议,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最终采纳34条。
民调显示垃圾强制分类获广泛支持
生活垃圾管理的立法涉及850万市民,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慎重开展“万份问卷大调查”,调查覆盖全市五级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同时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网络问卷调查,形成问卷调查报告。令人意外的是,原计划为期半个月的问卷大调查,短短5天参与人数就已过万,在宁人大代表参与率更是超过七成。
调查分析显示,92%以上的市民赞同立法,98.1%的人群支持或接受在南京推行垃圾强制分类。同时,市民希望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指导、激励垃圾分类工作。在对“您认为下列哪些措施可以有效引导居民进行生活垃投分类”问题的调查中,81.4%的受访对象支持政府、社区、物业等做好宣传,65.7%的受访对象支持投放点派专人指导分类投放,58%的受访对象支持采取积分奖励等措施鼓励。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分析认为,通过宣传引导形成“自律机制”的认可度远高于激励措施的认可度,这说明南京市民认识到垃圾分类主要是个人义务,政府、社区、物业等承担的是辅助市民分类的义务。
“立法过程中,我们特别注重吸纳市民意见,强调法规可操作性。待法规正式施行后,期待全市人民积极参与、共同努力,一起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做好。”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说。
个人和单位是垃圾分类责任主体
《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住宅区和农村居住区施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制度。
条例要求,南京市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制定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实施计划,公示后组织实施。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设立固定桶站、流动收运车收运等多种方式,组织个人和单位定时定点集中投放生活垃圾。记者注意到,条例规定个人和单位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
南京拟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或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确定管理责任人。如果个人没有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条例规定,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个人,可以不予处罚。
混收混装是各界反映强烈的问题,既挫伤社会对前端垃圾分类的积极性,也影响政府公信力。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本报通讯员 宁人宣
本报记者 陈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