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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托育机构虐待婴幼儿者记为严重失信主体
2020-01-17 09:15:00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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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岁儿童的幼儿托育难困扰着很多家庭,而托育机构怎么管也一直是个社会难题。1月16日,南京市政府公布《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办法》,对托育机构的设立、管理、发展、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想办托育机构,该如何登记注册?对此,《办法》明确,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依法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托育机构,依法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前应当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审查意见。

  托育机构应当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包括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建立并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管理目标,保障治安保卫工作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装备;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不得设置、放置危及婴幼儿安全的设备、设施和物品,等等。

  《办法》明确,托育机构应当聘用身心健康、热爱婴幼儿的工作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聘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关于出境入境管理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托育机构应当按照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实施照护,根据年龄特点培养婴幼儿的自理能力,不得开展违背婴幼儿发展基本要求、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禁止虐待、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婴幼儿,禁止泄漏婴幼儿隐私。

  值得关注的是,南京还将建立托育机构诚信档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要求,归集托育机构的公共信用信息,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婴幼儿,严重损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属于严重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融媒体记者许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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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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