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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法院“法院竞争力指标”全国领先
2019-11-11 11:46:00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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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8日—29日,国家发改委在北京召开全国优化营商环境经验交流现场会,南京市法院因营商环境“执行合同”评价指标成绩优异,应邀作为此项工作的唯一代表作经验交流发言。市法院副院长姚志坚向近300位会议代表介绍了我市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执行合同”是2019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11项评价指标之一,也是评价法治营商环境的核心指标之一,包括解决商业纠纷的时间、解决商业纠纷的成本、司法程序质量指数3项子指标,内容涉及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因此又被称为“法院竞争力指标”。

  高度重视,推出多项举措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是全球发展的大势所趋,是决胜未来的关键所在。营商环境好,则市场活力足;营商环境优,则发展后劲强。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营商环境建设,把优化营商环境摆上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去年,我市先后出台了《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100条》《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力推进营商环境建设,不断提升城市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市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以来,市法院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举措, 制定了相应的细化方案,将之贯穿于从立案到审判到执行、从诉调对接到企业破产到信用惩戒的各个环节。

  “全市法院要通过高质量的裁判,以一锤定音的审判效果,不让当事人来回折腾。法治环境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商事、金融、房地产、破产案件审判好了,当事人才有时间精力去干工作、抓生产,南京才会更多吸纳企业、吸引人才,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才能真正营造起来。 ”市法院代院长孙道林说。

  为此,市法院成立了以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市法院系统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络员制度,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网络,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作为全市法院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同时,对标改革要求和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市法院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产权司法保护意见的实施方案》《关于为南京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工作方案》等文件,出台了多项务实举措,包括畅通立案“绿色通道”,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进一步压缩案件审理周期等。今年以来,全市法院系统共审结涉产权案件67629件,平均审理天数88.55天,远低于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解决商业纠纷时间” 指标前沿水平的120天。

  平等保护,全力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城市 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市法院 近年的自觉追求。

  在王某与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蛋公司)、苏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法院审理查明,基蛋公司成立于2002年,王某出资6.88万元,持股比例6.88%。2006 年,王某因欠付公司款项, 承诺以其股本金冲抵欠款并退出公司。 后基蛋公司将王某股权转至另一股东名下,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7年7月17日,基蛋公司挂牌上市。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中股权转让协议非其本人签订,其股权被基蛋公司非法转让,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六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王某上诉至市法院,市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 维持了一审判决。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虽然经笔迹鉴定,王某股权转让协议非本人签字,然其承诺将股本金冲抵欠款的事实业已查实,基蛋公司实际已将股本金按照此前约定作了处置,王某的诉讼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不应支持。

  相关法律界人士评价:“基蛋公司现已成功上市,若支持王某诉请,意味着基蛋公司发布虚假信息,会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严重时可能被强行退市。 这一判决于法有据,保护了企业尤其是上市企业的正常经营及合法权益,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

  另一方面,市法院在压缩商业纠纷化解时间、降低商业纠纷解决成本上下功夫, 在提升司法程序质量上求突破。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系由外地法院移送至市法院的一起执行案件。立案后,市法院执行局在当事各方自行达成初步解决方案的基础上,趁热打铁,组织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从受案到结案,前后只用了不到一周的时间就执行款项数千万元,及时、高效地兑现了当事人胜诉权,受到了申请人和 被执行人一致好评。

  此外,南京法院还不断打造升级版网 上诉讼服务中心,为各类企业参与诉讼、化解纠纷提供更智能、 更精准的服务; 开展 “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 专项执行活动, 对因胜诉债权未及时实现、 严重影响企业 生产经营的案件优先执行等。

  人性化执法,缓解前景良好企业燃眉之急

  去年,市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南京市优 化营商环境 100 条〉的工作方案》出台,内容包含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优先选择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 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系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等61项人性化举措,以打造优良法治营商环境。

  在陈某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中,一审法院根据陈某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某公司的股权。 该公司因融资需要,申请以其大厦房产进行置换,获得法院准许。 二审中,该公司又因贷款抵押需要,再次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在其交纳了500万元保证金后,市法院解除了对其某大厦房产的保全措施。

  两次置换保全财产过程中,出于对执行保障的考虑, 陈某始终不同意法院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两级法院经严格审查认为, 如不进行置换,将导致该公司无法融资,对 其正常生产经营将造成重大影响,遂在认定不影响案件执行的基础上,两次变更了对该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类似的人性化举措,在全市法院审理、执行过程中屡见不鲜,充分体现了法院的担当和司法的“温度”。

  除财产保全外, 市法院还通过走访企业、邀请民营企业经营者旁听庭审等方式,多渠道了解企业司法需求;同时,加强与司 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仲裁机构等单位合作,引导民营企业以较小成本多渠道、多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在原告江苏汇福蛋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恒备售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 备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一度积极要求判决, 并申请保全了恒备公司在省电力交易中心的履约保证金。

  高淳法院调查发现, 恒备公司原来一 直在安徽市场从事电力销售业务, 经营状况较好,2018年进入江苏市场后, 因对江苏市场情况了解不够,造成经营判断失误, 陷入了困境,本案中,如果按照恒备公司与包括原告在内的众多江苏客户所签订的合同执行,该公司必将破产。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由于该案合同标的较大且具示范效应,一旦判决很可能会引起连锁反应,被告公司的其他客户将接踵而至进行诉讼,被告公司必将被拖垮。在此情况下,高淳法院积极与原、被告沟通,并请省电力交易中心出面协助化解矛盾。 最终,原告同意让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标签:法院;营商环境;执行
责编:王宛璐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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