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上午,镇江丹徒法院对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8月15日上午,镇江丹徒法院对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8日16时许,孙某乘坐从丹阳市开往镇江市丹徒区的营运客车,当该客车行驶至312国道镇江市丹徒区陆村路段时,孙某因停站下车问题与正在驾车的客车司机发生口角。随后,并打了司机头顶一巴掌,当时客车载有乘客10余人。
案发后,孙某在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