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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对“学校招生、师德师风”等监督
2019-06-28 08:18:00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肖利民 许琴 谭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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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7月1日开始实施

  将对“学校招生、师德师风”等进行监督

  南报网讯(通讯员 肖利民 记者 许琴 实习生 谭淑文)教育督导是什么?监督什么内容?谁来督导……今年7月1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将正式颁布实施,将家长关心的“孩子上学那些事儿”全部纳入督导范围。6月27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教育督导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

  据悉,2012年国务院颁布《教育督导条例》后,南京是第一个制定教育督导条例的副省级城市。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新闻发言人王利民说:“这再一次彰显了南京市人大坚持‘民心所望,立法所向’的价值取向。哪个领域群众反映强烈,就在哪个领域立法进行规范,让更多法治成果惠及人民群众。”

  《条例》明确,教育督导的对象包括本级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包括本市管辖的民办学校,均是督导对象。”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委员、副巡视员黄辉告诉记者。据悉,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于明年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办学行为开展专项督导,进一步推动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招生。

  记者注意到,“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情况”“学校招生、学籍管理、安全、卫生、健康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家长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均在《条例》监督范围内。

  《条例》明确,市、区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教育督导室,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实施。

  “为加强教育督导力量,教育督导机构要配备一批全职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专职督学,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督学。”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副主任高翔说,为体现教育督导的独立性,《条例》特意强调,督学不得兼任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职务。

  学生家长能被聘任为兼职督学吗?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钟连勇告诉记者,《条例》明确督学必须同时满足6个“任职条件”,包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十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如果家长符合这6个条件,是有机会被聘为“兼职督学”的。

  如果学校在教育督导中被发现存在问题,会怎样?《条例》明确,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由教育督导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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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郭蓓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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