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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今起施行
2019-03-01 12:52:00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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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朱凯)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日正式施行,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在考古流程、责任主体、时限要求、奖惩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通过划定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实行“前置考古”等方法,最大限度缓解了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的矛盾。

  原《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中,针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只有2万元。由于违法成本过低,很难起到震慑作用。此次出台的《条例》加大了对破坏地下文物行为的惩处力度。

  《条例》规定,在规定范围内,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发现地下文物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或在考古发掘结束前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继续施工、进行生产活动等行为,如造成严重后果,可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阻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依法记入我市信用信息系统。

  历年来的地下文物保护实践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一直由建设单位承担,过高的保护成本和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严重制约了建设单位参与文物保护的积极性。

  为此,《条例》出台了一系列新规为建设单位“减负”。今后,依法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只需按规定缴纳考古勘探费用,如需进行考古发掘,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重要考古发现需要实施原址保护或者迁移保护的,所需费用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条例》还首次明确了地下文物保护损失补偿机制。因地下文物保护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因实施原址保护导致建设项目不能按照规划条件实施的,可以变更规划条件、置换土地或者回收土地使用权,并及时调整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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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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