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栖研 记者张源源)法官在审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时,发现扬州某物流公司有49辆普通货车登记为危化品运输车辆,这些车辆一旦上路,存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隐患。案件审结后,法院及时向当地车管等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力促整改。
2017年,栖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由原告扬州某物流公司诉当地汽车销售商及车辆生产商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根据物流公司的说法,其2014年从某汽车贸易公司处购买60台货车用于危化品运输,并在当地车管部门领取了危化品运输许可。不过,这些货车空载上路时,却短期内先后发生2起交通事故,原告认为买到了不合格的汽车产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一”。经两审,不久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车辆经销商需对车辆退货退款。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原告所购买并以危化品运输车辆上牌的60辆货车中,有11辆被当地交通执法部门查处,但其余49辆仍持有相关牌照,有上路运营可能。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危化品运输车辆必须满足“限速每小时80公里”“车辆排气管出口应面向左侧排放”“有切断总电源装置”等要求,以免发生危险。普通货车没有这些设计,一旦运载危化品上路,无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为此,栖霞区人民法院向扬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当地车辆管理部门重新核查并处理这49台货车。扬州车管所接到司法建议后,随即启动相关调查核实工作,目前当地交管部门已加大对这批车辆的源头监管,车管部门则正在将相应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改为普通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