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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拓展民营企业发展空间
2019-01-07 08:34:00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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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开投资领域和市场准入,大力优化审批服务流程,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清理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行为,加大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努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我市各部门已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措施让民企发展空间更广阔。

  大力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推行多种审批服务方式

  “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针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提出了更高标准、更有操作性的改革举措,目的是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如深入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对民营企业合法合规事项实行‘马上办’,凡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事项实行‘网上办’,对中小微企业全面推广容缺后补、预审代办、信用承诺、首席服务、绿色通道等便利化措施,对涉及民营企业开办、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不动产登记等事项全面实现‘3550’改革目标,加快推动涉企审批服务线上线下高度融合,积极推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全城通办’等多种审批服务方式等。”市编办负责人介绍,目前市编办已制定相关改革措施的配套实施方案,下一步将会同各相关部门抓紧抓好落实。

  在工程建设项目“864改革”中,市建委承担项目施工许可和工程验收阶段的牵头工作。市建委法规处副处长唐珺告诉记者,我市试点推进的改革提出,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办理产权登记,审批时间控制在60个工作日内;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则控制在40个工作日内。在这个过程中,民营企业不仅仅是办理审批时间比过去缩短,审批事项和环节也大大减负。如通过合并,将质监、安监、人防、实名制管理4个环节及设计、监理等4个合同备案环节,全部集成在施工许可审批环节采集。此外,办理施工许可证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前置事项、取消建设资金证明等前置材料,都可以减少企业的负担。

  鼓励民企参与国企改革,深入推动两种资本融合发展

  日前,市国资委依据《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编制了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混改的政策操作指南。市国资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7年以来,我市国资系统采取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新设等方式,完成29户国企混改,引入社会资本26.93亿元。到目前为止,南京市属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占比达68%,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占市属国企的47%、55%、64%和74%,国企混改质效持续提升。

  下一步,市国资委将从三方面着手,加快推动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融合发展。首先是打好民企参与国企改革的“政策组合拳”。针对国企功能定位,分类推进企业改革。竞争类国有企业,按照宜控则控、宜参则参的原则,引入民营资本实施混改,不设置国有股权比例限制,允许民营资本控股;功能类国有企业,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基金引导、增资扩股等方式,吸引民营资本参与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公共交通、公共设施服务的国有企业,通过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参与经营。

  其次,市国资委将搭建公开发布混改信息的“市场操作台”。充分发挥市场发现价值作用,在国企混改操作中,所有项目都公开发布项目招商信息,通过产权、股权、证券市场等各种渠道,广泛征集意向投资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对民营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去年11月,南京国资混改基金发挥国有资本引导作用,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收购润和软件4000万股的股份,交易额达4亿元,完成我市首单民企纾困项目。接下来,市国资委将继续推动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交叉持股、双向融合。一方面积极引进具有产业运作优势的民营资本,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货币、实物、股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多种方式出资,参与国企混改和存量土地资源开发,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另一方面,扩大国企混改基金规模,通过市场化方式参股民营上市公司,推动国资民企共同发展。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面向小微民企采购比例将增长

  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到,要加大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力度,全市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专门面向中小微民营企业采购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给小微民营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微民营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市财政已经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措施。比如清理限制措施,规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不得对中小微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不得在注册资本、资格条件等方面限制中小微企业,不得使用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排斥中小微企业;对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给予付款优惠,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微企业适当支持;减免相关收费,规定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一律免交招标文件工本费、中标服务费等。

  “我市有大量的小微民营企业,因为自身条件所限,竞争力相对较弱。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它们的扶持力度,《意见》指出全市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专门面向中小微民营企业采购的比例不低于40%,并特意提到‘其中给小微民营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这在以前是没有过的。此举将进一步增加小微民营企业的信心,帮助其发展壮大。”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往的相关支持政策中,都是面向“中小微民营企业”,而《意见》首次强调了“小微民营企业”的概念。《意见》落地后,在全市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专门面向小微民营企业采购的比例将进一步增长。

  本报记者查金忠毛庆李子俊孔伟何钢本报通讯员吴玥郑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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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潘军艳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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