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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
2018-12-24 09:07:00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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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报网讯(记者严常坤)近日,市人社局发布通知,调整201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调整的项目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其中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293元,二级每月增加283元,三级每月增加273元,四级每月增加263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一级伤残3588元/月,二级伤残3389元/月,三级伤残3190元/月,四级伤残2990元/月。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护理费中,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3323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658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994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30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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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潘军艳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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