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晚20时57分,一条“吸毒男子坠楼后遭碾轧身亡,车主担主责”的贴文在微博中流传,并引发快速传播。我院立即组织核查,该贴文使部分网民误读为死者的所有损失由驾驶员一方承担了70%的责任。实际上,驾驶员一方只承担了31.5%的责任,并非网上所称的70%。现将案件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2017年10月29日23时30分左右,李某驾驶轿车驶入某小区后,停在该小区主楼北侧通往地下车库的主要通行道路上,车内广播打开。23时32分左右,林某从四楼(经勘验,高度约为11.3米)坠落至李某临时停车的车头近前方道路上,身体呈左侧卧体位,行车记录仪中可听到较大落地声响;23时35分左右,李某驾车向前行驶过程中,其车底前部将林某推挤约17米,期间李某曾因感觉车辆行驶受阻下车察看两次,第一次察看时李某以为轮胎破损未察看车底下方,未能发现林某而继续驾车前行;第二次下车察看后发现林某在车底,遂倒车将林某身体露出,李某立即报警并报120急救,林某被送到医院时有自主呼吸,两天后于11月1日晚经抢救无效死亡。
结合病历资料、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林某坠落地面时并未当场死亡,原告一方放弃尸体解剖从而导致无法查明详细死因。林某坠楼与李某驾车推挤行为均为林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两者相互叠加、共同作用,导致林某死亡。在死亡原因中,林某坠楼所占比为55%,李某驾车推挤行为占比为45%。
李某未尽注意及安全驾驶义务,对本次交通事故存在主要过错。一是李某未能及时发现坠楼落地的林某;二是第一次下车查看时未能排除异响原因;三是第二次下车查看时发现林某后倒车,造成林某再次被车辆推挤。
关于各被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林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中,45%属于交通事故处理范围,在该45%的损失中,根据林某以及李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酌定因林某自身过错行为可减轻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故李某应承担交通事故70%的责任,即林某死亡损失的31.5%(45%×70%)。涉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共计39万余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