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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布涉环境案《审理指南》
2018-07-24 09:21:00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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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徐宁)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今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由省市两级政府作为原告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索赔,要求修复生态环境。本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和《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规范案件办理程序,统一全省法院司法尺度,并对受理范围、生态修复及量刑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2017年12月,中央两办下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江苏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3件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其中,南京中院受理1件,泰州中院受理2件。

  南京中院受理的江苏省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一案,判令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400余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件省级人民政府直接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泰州中院受理的两案仍在审理中。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一种新类型诉讼,社会影响力较大,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多,亟需加强审判指导。《审理指南》明确案件受理范围,突出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生态红线区域等重点生态环境功能区域的保护,并明确赔偿责任主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非法利益链条中各环节各层次违法行为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等。

  《审理指南》还明确原告依据污染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时间、物耗、能耗情况等证据所主张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事实,被告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江苏高院党组成员、专职委员刘亚平表示,此举解决了因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行为的高度隐蔽性导致的原告举证难问题。

  《审理指南》强调了对污染环境的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确定了量刑标准和统一了裁判尺度。还对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持鼓励态度,不仅将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纳入量刑情节,同时还将积极修复环境作为判处缓刑的必要条件。此外,对如何计算罚金数量提出了明确标准,有助于从经济上遏制污染环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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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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