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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皋桥车祸案”为何只判赔6.7万余元
2018-07-05 09:07:00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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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高苑 记者张源源)昨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迈皋桥车祸案”审判详情,被告人朱小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审维持无期徒刑的判决。针对刑附民部分仅支持医疗费等“物质损失”的判决,省高院也给出了详细的裁判依据。

  2016年11月,被告人朱小虎酒后驾车闯红灯高速撞上公交站,将在此候车的被害人施某、朱某母子撞倒(后抢救无效死亡),并致多辆车连环追尾相撞。一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朱小虎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共计人民币3047213.6元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提出上诉,被告人朱小虎则认为量刑过重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朱小虎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判决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高院发布案件审理说明,在刑事部分,朱小虎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车流量较大的城市主干道连续违章,并造成2人死亡及车辆损失人民币24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名系故意犯罪,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审判决符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未提起抗诉。

  在该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省高院通报称,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只支持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减少的损失、交通费及丧葬费等“物质损失”。同时,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在不违反合法、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赔偿范围和数额可以不受限制。

  一审中,法院已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释明,明确告知与普通交通肇事罪的赔偿标准不同,并多次主持双方调解。因双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害人亲属对朱小虎的犯罪行为不予谅解,最终未达成调解协议。一审法院考虑到因朱小虎及其亲属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5万元,该数额已超出该案所包括的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67783元,被害人家属因该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已得到赔偿,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被害人亲属上诉请求判决朱小虎赔偿除一审阶段给付的15万元外,再行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47823.6元。合议庭经审查认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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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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